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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空调器舒适与健康功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舒适、健康功能的家用单元式空调、多联式空调机组以及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国德防、王海胜、崔国栋、杨宝林、亓新、吴志东、朱丰雷、王伟伟、张宇佳、冯闯、毛守博、张铭、张中晓、张广伟。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10到20平米(供参考)。 因为这个也不是一定的,和是否西晒,是否顶楼,顶楼隔热层效果如何,房屋绝热性能如何有关。 &n...
祖国应该有
选择垫片的材料主要取决于下列三种因素: 温度压力介质一. 金属垫片材料1. 碳钢: 推荐最大工作温度不超过538℃,特别当介质具有氧化性时。优质薄碳钢板也不适合应用于制造无机酸、中性或酸性盐溶液的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调器舒适与健康功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舒适、健康功能的家用单元式空调、多联式空调机组以及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36—2000 工业通风机 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
GB/T 17758—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18837—201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21551.2—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
GB/T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33658—2017 室内人体热舒适环境要求与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758、GB/T 18837、GB/T 21551.2、GB/T 21551.3、GB/T 336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00433B
空调类型及适用范围
空调器的制冷量 /制热量: 1) 空调器在进行制冷运转时, 在单位时间内, 从密闭房间内排出的热量称为空 调器的制冷量。 2) 空调器在进行制热运转时, 在单位时间内从密闭房间内释放出的热量称为空 调器的制热量。 3) 每平方米空调需要 150W制冷量:从而推出房间面积使用空调的计算公式: 制冷量 /150W=△△+2=□ △-2=0 “△”即为适应房间的面积 “□”为适应最大面积 “0”为适应最小面积例如: KFR-2601GW/BP 制冷量: 2600W 2600/150=17 17+2=19 17-2=15 即该空调适用面积为: 15-19㎡ , 空调的匹数也由此而来。 根据制冷量给空调分类: 1P:2300W-2500W 1.25P:2600W-2800W 1.5P:3000W-3600W 2P:4000W-5200W 3P:6500W-7200W 2.5P:5800
钢结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监理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 多层以及网架、 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的制作、 安装 的工程监理 2.编制依据: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2001 2.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GBJ81-91 2.4《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82—91 2.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24:90 2.6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和已批准的工程监理规划 2.7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特点及质量目标: (略) 4.钢结构工程的监理工作流程 4.1钢结构制作工程的监理工作流程 4.1.1 型钢件 放样、号料→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制孔→构件验收→ 涂装、编号 4.1.2 管球节点 放样、号料→切割→管球节点加工→焊接和焊接检
本标准规定了空调器调节的室内环境的热舒适性指标要求及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器调节的室内环境的评价。2100433B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1.0.3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0.4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建筑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2.0.2 可吸入颗粒物(PM10)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2.0.3 细颗粒物(PM2.5)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
2.0.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2.0.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总称。
2.0.6 新风系统 fresh air system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正压而向房间供应经处理的室外空气的系统 。
2.0.7 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 indoor air quality apparent in-dex
定量描述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2.0.8 直饮水 fine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供给建筑使用者直接饮用的水。
2.0.9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10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2.0.11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潜力、能够应对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从事工作、有幸福感的状态。
3 基本规定
3.1.1 健康建筑的评价应以全装修的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
3.1.2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
3.1.3 健康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合理确定设计方案,采用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技术、产品、材料、设备、设施和服务,对建筑的设计和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报告、文件。
3.1.5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 。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