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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装置能源效益守则》是于2007年出版的书籍,是为了更好的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而制定的守则。
Code of Practic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Air Conditioning Installations《空调装置能源效益守则》、
空调装置有: 水系统:冷(热)源、管道(水、冷媒)系统、控制(水管阀门)、末端设备(空调、新风机组,风机盘管等), 风系统:空调机组(末端)、管道(风管)系统、控制(风管阀门)、末端(各类风口、在加热...
家用空调各种零部件按功能大致分为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电器控制系统。制冷系统:空调器中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节流管、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等都属于制冷系统。通风系统:风扇及风扇电机和通风管道构成空调...
以前的空调制冷是什么原理?另外,房间外面的放的空调装置是什么?
空调原理为制冷剂蒸发吸热,也就是汽化。气变液需放出热量,反之吸热!外面为室外机,散热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员工的职业操守,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非公司员工但长期或临时受聘为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亦应接受本守则的约束。
第三条 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必须牢记:本守则是您作为公司员工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本守则不但是您的责任,也是您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恪尽职守并且对工作的结果负责,不能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推过揽功,敷衍塞责。
第五条 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任何员工发现或怀疑公司资产有遭盗用或损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不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使用公司资产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不能私自改动操作规程和已经确定的计划、合同、方案等。
第八条 对违章指挥要坚决拒绝,如无法拒绝则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任何时间发现公司生产和生活设备有跑、冒、滴、漏等现象时都要及时予以处理。若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应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提供个人信息、撰写工作总结、汇报工作、填写各种记录、请假、考勤、报销票据等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职务消费应严格遵循必要、节俭、适中的原则,严禁巧立名目或借机为自身、家人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员工之间交流工作或传授专业技能不能有意误导或故意保留,不能向同事封锁应该共享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不能不当引用、剽窃或变相抄袭同事的专业论文或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上级批评下级,要就事论事,不能有任何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的言行。
第十五条 在离开公司时,必须归还持有的所有公司资产,包括文件和任何有公司信息的媒介。
第十六条 不能因性别、人种、肤色、民族、年龄、国籍、婚姻、宗教、信仰、生理缺陷、性倾向而对他人有歧视性言论、行为或过头玩笑。
第三章 商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不能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竞争者声誉的言论。
第十八条 不能为了满足公司利益而欺骗或诱导客户做出决策,不能采用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竞争对手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产品研发、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对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抱怨、投诉,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不能利用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不能接受来自商务伙伴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在不影响商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禁止接受或赠送(或通过亲属、第三人接受或赠送)现金、股票、有价证券、代金卡、代金券或类似替代品。经济往来中必然会产生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要上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出境,要严格遵守目的国或当地法律、法规,不能冒犯当地的习俗和禁忌。
第四章 公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岗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未经公司许可,不能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投资、入股、担任管理职务或咨询顾问。
第二十四条 除非先将商业机会介绍给公司被公司拒绝,否则员工不能将利用公司资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发现的商业机会以任何方式占为己有或转予他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公司的机密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利用重要的内部信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严禁向其他人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特别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子女及亲友在该高级管理人员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不能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不能把自己的技术专长当作向公司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维护个人利益时,应通过组织设置的正常渠道,不能采取任何干扰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企业形象的手段胁迫组织满足个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能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或代表公司参加学术研究等社会活动。
第五章 保 密
第三十条 不能泄露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和技术诀窍在内的公司秘密。除非法律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三年内,仍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能从事或帮助竞争对手开展涉及本专业秘密的、对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许可,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尚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能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发表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评论。
第三十二条 与同业、竞争者人员接触时,不能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和公司客户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产品研发等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法律要求,公司知晓员工隐私的相关部门人员不能对外泄露属于员工隐私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依据公司举报、受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指定部门反映,公司绝不允许任何人因员工如实反映情况而对其进行报复。
第三十五条 员工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守则不能确定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应及时予以判断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反本守则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等。
第三十七条 本守则解释与修改权归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机电工程署1996年颁布的《建筑工地升降机设计及建造实务守则》。这既有利于促进我国施工升降机行业的技术进步,也有利于我国的施工升降机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电力装置能源效益守则《照明装置能源效益守则》《电闸、电动玻璃门及电动卷闸装置操作守则》《预防退伍军人病症工作守则》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铁票务管理,维护地铁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广州地铁,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守则在地铁车站内公布,乘客持地铁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即表示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本守则所称票务规则,是指乘坐地铁的收费标准和票务处理原则等规定。
本守则所称乘车规则,是指广州地铁设施范围内的乘客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五条 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第六条 票价优惠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公告。
第七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
第九条 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在出闸时由闸机回收,普通月票卡扣除一个乘次,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第十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携带行李总重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内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1.3米以上、1.6米以内的,应加购2元的行李票;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一条 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收取车费,已在无效车票上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内。属于单程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二)使用逾期车票;
(三)使用车票者的身份与车票种类及车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二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四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十五条 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六条 车票已有在地铁车站的进闸记录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以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自有进闸记录之时起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普通月票卡按1.9元支付车费,其他车票按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持普通月票卡的按一个乘次支付车费,持其他车票的乘客应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车票种类收取车费。
第十八条 普通月票卡当月乘次用完后或月票信息无效的,按普通羊城通押金卡处理。
第十九条 已购买的单程票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能被读取,自购买之时起不超过30分钟的,乘客可以在发售站办理退票。单程票在售出30分钟后一律不办理退票。
第二十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应当接受其发行且准许使用储值车票的退票申请,在收回车票后将押金退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押金:
(一)车票芯片损坏;
(二)车票上有孔、缺边、缺角;
(三)票面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四)票面有裂痕或有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痕迹;
(五)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按前款规定办理储值车票退票手续,按车票所储存信息或车票票面号码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应将余值退还。车票所储存信息失效并且票面号码不能识别的,视为没有余值。
第二十一条 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气球以及锄头、扁担、铁锯、铁棒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地铁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地铁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地铁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十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地铁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在禁止吸烟区吸烟;
(七)躺卧、踩踏座席;
(八)在列车上进食;
(九)其他影响地铁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身高1.2米以下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可以酌情决定禁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五条 搭乘地铁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的,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登车;乘客候车时应照看好所带小孩;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第二十八条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客不得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二十九条 地铁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乘客应保持镇静,听从广州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强行下车。
第三十一条 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乘客应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发行的车票、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通IC卡(包括普通羊城通押金卡、普通月票卡、学生票、老人优惠票卡、重度残疾人优惠卡)以及准许在广州地铁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是指出闸站与地铁线网中可到达出闸站的最远出发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
本守则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穗建法[2006]757号)、《广州市地铁乘客票务守则》、《广州市地铁乘车守则》、《广州市地铁乘客安全守则》(穗建法[200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