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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道德守则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员工的职业操守,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非公司员工但长期或临时受聘为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亦应接受本守则的约束。 第三条 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必须牢记:本守则是您作为公司员工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本守则不但是您的责任,也是您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恪尽职守并且对工作的结果负责,不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员工的职业操守,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非公司员工但长期或临时受聘为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亦应接受本守则的约束。

第三条 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必须牢记:本守则是您作为公司员工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本守则不但是您的责任,也是您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恪尽职守并且对工作的结果负责,不能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推过揽功,敷衍塞责。

第五条 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任何员工发现或怀疑公司资产有遭盗用或损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不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使用公司资产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不能私自改动操作规程和已经确定的计划、合同、方案等。

第八条 对违章指挥要坚决拒绝,如无法拒绝则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任何时间发现公司生产和生活设备有跑、冒、滴、漏等现象时都要及时予以处理。若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应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提供个人信息、撰写工作总结、汇报工作、填写各种记录、请假、考勤、报销票据等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职务消费应严格遵循必要、节俭、适中的原则,严禁巧立名目或借机为自身、家人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员工之间交流工作或传授专业技能不能有意误导或故意保留,不能向同事封锁应该共享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不能不当引用、剽窃或变相抄袭同事的专业论文或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上级批评下级,要就事论事,不能有任何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的言行。

第十五条 在离开公司时,必须归还持有的所有公司资产,包括文件和任何有公司信息的媒介。

第十六条 不能因性别、人种、肤色、民族、年龄、国籍、婚姻、宗教、信仰、生理缺陷、性倾向而对他人有歧视性言论、行为或过头玩笑。

第三章 商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不能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竞争者声誉的言论。

第十八条 不能为了满足公司利益而欺骗或诱导客户做出决策,不能采用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竞争对手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产品研发、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对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抱怨、投诉,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不能利用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不能接受来自商务伙伴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在不影响商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禁止接受或赠送(或通过亲属、第三人接受或赠送)现金、股票、有价证券、代金卡、代金券或类似替代品。经济往来中必然会产生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要上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出境,要严格遵守目的国或当地法律、法规,不能冒犯当地的习俗和禁忌。

第四章 公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岗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未经公司许可,不能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投资、入股、担任管理职务或咨询顾问。

第二十四条 除非先将商业机会介绍给公司被公司拒绝,否则员工不能将利用公司资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发现的商业机会以任何方式占为己有或转予他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公司的机密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利用重要的内部信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严禁向其他人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特别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子女及亲友在该高级管理人员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不能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不能把自己的技术专长当作向公司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维护个人利益时,应通过组织设置的正常渠道,不能采取任何干扰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企业形象的手段胁迫组织满足个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能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或代表公司参加学术研究等社会活动。

第五章 保 密

第三十条 不能泄露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和技术诀窍在内的公司秘密。除非法律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三年内,仍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能从事或帮助竞争对手开展涉及本专业秘密的、对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许可,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尚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能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发表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评论。

第三十二条 与同业、竞争者人员接触时,不能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和公司客户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产品研发等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法律要求,公司知晓员工隐私的相关部门人员不能对外泄露属于员工隐私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依据公司举报、受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指定部门反映,公司绝不允许任何人因员工如实反映情况而对其进行报复。

第三十五条 员工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守则不能确定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应及时予以判断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反本守则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等。

第三十七条 本守则解释与修改权归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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