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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务》以煤炭行业建设项目为基准,从矿业建设项目能够顺利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角度出发,系统地总结了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完成哪些工作,开展和完成这些工作的起讫时间和相互制约关系,政府的相应管理部门和管理方法、各类验收的工作流程等。作者梁玉军在梳理过程中发现,相同性质的工作,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的地级市(区、州、盟),甚至是在同一地级市(区)下辖的不同的县(区、旗),由于文化差异和地域习惯等的不同,其管理方法、工作流程、办事效率、对书面材料内容和形式的约定等存在较大差异;相同性质的工作,不同行业的具体约定也存在较大差……
梁玉军 男,1971年生于内蒙古,1995年获得原阜新矿业学院采矿工程系露天开采专业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中国矿业大学能源与安全学院采矿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就职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曾独立编制了煤炭建设的替代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矿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QB/LTYS 004—2011),组织编制了煤炭建设的替代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矿建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试行)(OB/LTPJ 005—2011)和《露天煤矿矿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竣工验收
第一节 基本建设概述
第二节 竣工验收概述
第三节 竣工验收中的重要日期
第四节 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
第五节 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六节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八节 竣工验收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节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
第三节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节 单位工程的竣工实体验收
第五节 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验收
第六节 单位工程的竣工经济验收
第七节 单位工程的保修验收
第八节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章 设备和材料验收
第一节 管理体系
第二节 接运
第三节 到货验收
第四节 移交生产验收
第五节 质保验收
第六节 质保期质量监管
第七节 设备资料
第八节 设备清册
第九节 材料分摊
第四章 初步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
第一节 初步设计变更
第二节 调整概算
第五章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联合试运转验收
第一节 项目联合试运转概述
第二节 项目联合试运转验收
第三节 项目联合试运转
第七章 项目专项验收
第一节 安全验收
第二节 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四节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五节 职业卫生验收
第六节 消防验收
第七节 节能验收
第八节 防雷验收
第九节 特种设备验收
第十节 危化品设施验收
第十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与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节 档案验收
第八章 项目竣工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一节 竣工决算
第二节 资产移交
第九章 项目竣工审计
第一节 审计的内容
第二节 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第四节 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
第五节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第十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节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准备
第二节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节 项目竣工验收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建议
第一节 竣工验收管理控制流程
第二节 建议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2100433B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下、 600 万元以上(含 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送农业部发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 年 7 月 14 日农计发 [2004]10 号, 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 2017年第 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 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 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 资金(含国债资金)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 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计发 [2014]7
矿业工程一级学科包含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等二级学科。矿业工程学科既要按照矿井的地质、生产和经济特性来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矿业工程科技,又要吸收和融汇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使矿业工程科技不断提高和更新。矿业工程学科和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能源工程、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力学、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等相邻学科有密切联系。
矿业工程一级学科设置的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二级学科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内在联系。采矿工程场所大多处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采矿工程依赖安全技术及工程提供安全保障。安全技术及工程学科的对象是工矿企业的安全技术问题,但其突出研究对象是矿业领域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安全问题。采矿工程开采出的矿产资源,通常需要经过矿物加工才能成为冶金、能源、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原料。矿业工程学科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并将不断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矿业权授予、转让、抵押时的矿业权评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时的矿业权评估,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间重组、兼并、分设、收购时的矿业权评估,政府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评估,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评估等。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矿业权分类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法律关系
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哪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
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是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查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
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
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
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
矿业工程一级学科包含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等二级学科。矿业工程学科既要按照矿井的地质、生产和经济特性来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矿业工程科技,又要吸收和融汇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使矿业工程科技不断提高和更新。矿业工程学科和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能源工程、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力学、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等相邻学科有密切联系。
矿业工程一级学科设置的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二级学科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内在联系。采矿工程场所大多处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采矿工程依赖安全技术及工程提供安全保障。安全技术及工程学科的对象是工矿企业的安全技术问题,但其突出研究对象是矿业领域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安全问题。采矿工程开采出的矿产资源,通常需要经过矿物加工才能成为冶金、能源、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原料。矿业工程学科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并将不断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