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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党组书记周自伦: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副局长郭德柱:负责综合监管、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管二科(应急管理办公室)。
副局长戴农:负责政策法规、规划科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副局长、纪检组长茹晋明: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党群工作。分管安全监管一科,协管办公室。
副调研员刘铁钉: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安全监管三科。
叶少勇同志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2100433B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执行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1、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进入服务大厅2、点击首页下边查询服务。3、在查询服务页面,选择“特种作业证书查询”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操作证号其中两项点击查询即...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二)政策法规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
拟订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统一审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管理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安全监管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管二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管理规定,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力量,参与指挥、协调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参与目标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安全监管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履行法律赋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事项;统一受理、交办、核准、发证、送达进驻窗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对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和业务咨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安监政法 [2003]4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局、总公司 (集团 )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切实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严肃查处生产安 全事故,现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 局。 附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2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 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或与生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安监管危字〔 2007〕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 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 经贸委令 35 号)、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 [2002] 第 103号)、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 字[2005]155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 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 (化登字 [2005]14 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我局制 定的《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见 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附件: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抗震办)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
2016年,关于印发《六安市地震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月,六安市2017年度防震减灾目标考核自查报告;
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装修装饰市场,进一步提高工程装饰、居室装潢、建筑幕墙、装潢材料经销及相关企业的综合素质及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Lu’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LBDA)
第二条 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六安市建设委员会、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线路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履行行业服务、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用户装饰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和联系作用。
第四条 本会是六安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建筑幕墙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经营企业及与装修装饰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本会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本会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 六安市新都会环球广场3号公馆0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管理装修装饰行业,开展相关咨询、中介服务。
第七条 本会职责:
(一) 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等活动。
(二) 配合、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办法、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标准、装修装饰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等。
(三) 参与装修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制定行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四) 宣传、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修装饰行业的规定、标准、技术规程等。
(五) 参与本市装修装饰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和设计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六) 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相关证书,以提高装修装饰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荐审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七)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坚持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八) 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违法活动的处理。
(九) 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 通过本会信息服务窗口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行业的发展动态。
(十一)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二) 受理用户对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处理装修装饰工程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十三) 受理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四) 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五) 指导本会各区(县)办公室开展业务工作。
(十六)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经工商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建筑幕墙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销售的企业,相关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介咨询单位等以及从事装修装饰设计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写六安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取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 有权向本会反映在装修装饰经营活动中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并取得支持和帮助;
(三)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
(二)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三) 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报表,积
极支持本会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内未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破坏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利益的,可以视其违规违纪行为的程度,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籍等处分,并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 理事会成员通过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二)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有关专家、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的工作;
(四)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进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决定本会组织活动终止的会议除外),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五) 理事本人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六)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理事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者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该理事空缺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行使理事职责,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制定并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罢免理事;
(五) 增补理事和常任理事,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六) 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注销,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七) 决定提交会员大会的议案;
(八) 批准吸收会员和管理会员会籍;
(九)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十)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必要时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可以聘用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兼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视工作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各区(县)装饰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根据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经本会理事会同意,本会可在各区(县)设立办公室,作为本会在该区域的代表机构。本会办公室接受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的业务指导,具体实施对本地区装饰企业的管理。本会在各区(县)设立办公室,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各区(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修装饰行业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程;
(二) 负责本地区装修装饰企业的管理;
(三) 协助本会做好本地区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 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评比活动,评选本地区的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提高装修装饰施工的服务水平和工程质量;
(五) 受理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咨询及中介服务;
(六) 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咨询及中介服务;
(七) 经本会授权,开展有关装修装饰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 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接受捐款、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各项会务活动、出版刊物、印发资料、办公费用、工作人员津贴及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收支自求平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本会每年接受一次财务审计,每年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情况和审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部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活动
(一) 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终止组织活动;
(二) 不能履行本会章程,不能开展有效活动,在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组织活动的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长提出终止活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二)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后,随即委托会计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开展财务清算活动,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会长单位: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