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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为改善人居环境,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隆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隆昌市人民政府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隆府决字〔2018〕第5号)和《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被征收人罗至良、李昌分位于隆昌市康复中路442号2幢7号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征收红线范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基本信息

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简介

全文

为改善人居环境,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隆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隆昌市人民政府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隆府决字〔2018〕第5号)和《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被征收人罗至良、李昌分位于隆昌市康复中路442号2幢7号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征收红线范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隆府决〔2020〕13号)进行公告。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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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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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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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文献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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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英德市人民政府 ,地址:英德市利民东路 3 号市 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镇生, 职务:市长。 征收部门:英德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英德市金子 山一号路市住建局副楼 ,联系电话: 2655832 、2655899 。 被征收人:杨发优,男, 1960 年 6 月出生,住址:英 德市英城镇和平北路 40 号缫丝厂 7 幢 208 号房。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公布《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以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征 求意见结束后,征收人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对缫丝厂生活 区改造项目作出了 《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 ,同时公布了 《房 屋征收决定通告》 。《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征收补偿 协议签约期限为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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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环球市场 / 经济视野 - 28-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巫?聪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摘要: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在征收与补 偿的过程中,牵涉到了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等诸多方面的利 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必须要兼顾到几方的利益。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一、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所依据的最权威的法律法规是 2001 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2007年颁布实 施的《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因此《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践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 据。而从该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是模糊 的,拆迁中的基本法律是纠结不清的。 房屋拆迁实际上主要牵涉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拆迁人、 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 迁人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拆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用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公民权益

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强拆铺路

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附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威胁解除

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强拆书。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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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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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改革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行政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征收拆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数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预计未来仍将持续这样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就是要解决强拆的问题。”杨在明认为,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争取在明年再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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