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附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威胁解除
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强拆书。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