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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2100433B
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股室及二层单位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局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以及机关文件的起草及文书档案、公章、信访等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纪检、职工教育、劳资、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等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和局会议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财会工作,对水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局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及其统计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股 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政策、法规和实施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工作;负责河道管理、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和综合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全县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
水利工程管理股 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站、乡镇供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的规划、施工技术指导和管理,负责编制水利水电发展、规划项目、计划和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以及技术审核、审批,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科技教育工作,协助县防汛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全局农水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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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成立于1958年的县级集体企业,企业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U型砼预制件在灵川县水利建设中的应用
U型砼预制件渠道是渠道防渗衬砌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优点。本文通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介绍了U型砼预制件在渠道防渗衬砌的具体做法。
1.推进政策解读、文件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依托政府网站平台,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文件类政府信息、政策解读等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开设 “灵川县政府惠民信息”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惠民公众号宣传政府各类惠民政策。
2.持续推进“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
要求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常用公文印制格式标准〉的通知》(灵办发〔2016〕1号)和《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办文程序的通知》(灵政办〔2019〕3号)文件精神,必须在文件中及发文登记本标注清楚公开属性,落实了公文公开属性源头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和政策解读机制;按照《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灵政办〔2017〕254号)要求,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中,细化政务公开的程序。
3.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着力提升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制定了《灵川县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加强政府部门用权公开,拓宽主动公开范围,提高解读回应实效,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内容公开,开设“重大项目”“市场监管”“扶贫信息”“教育信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栏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4.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制定了《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川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2020〕269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20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529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13997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532条。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0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件,其中当面申请2件,传真及信函申请13件,主要涉及规划、土地等部门信息。2020年,共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件,其中属于同意公开答复的6件,同意部分公开答复的5件,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的4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20年全县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数量4件。
2020年全县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973 |
35 |
1008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 |
48 |
11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24 |
411 |
535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2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4 |
55014.5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 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 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5 |
0 |
0 |
0 |
0 |
0 |
15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6 |
0 |
0 |
0 |
0 |
0 |
6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 |
0 |
0 |
0 |
0 |
0 |
4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5 |
0 |
0 |
0 |
0 |
0 |
1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4 |
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越来越规范,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例如:1.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某些部门不够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工作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件需要反复催促。2.新的政府门户网站一些部门工作人员还是不熟悉系统,仍存在放错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现象。
下一步,中心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让各部门人员尽快熟悉系统操作,确保信息放置的准确性;二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三是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督促检查,特别是信息发布数量、内容更新、信息质量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成果登记号 |
20140129 |
项目名称 |
灵川县土地整治规划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郧文聚、贾文涛、汤怀志、梁梦茵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1-04-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1-12-01 |
任务来源 |
地方计划; |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水利水电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水电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水电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县水利水电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节约用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县水利水电局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水电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