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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是劳动部1996年10月7日发布的政策参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14号

【生效日期】1996-10-0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办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199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国第六次“安全生产周”和《矿山安全法》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遵章守纪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很不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巩固安全生产形势,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底是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以及交通运输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繁忙季节,同时也是各类事故多发时期。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此期间集中时间,掀起一次安全生产宣传的高潮,巩固今年(1996年)安全生产相对稳定的形势,为明年(1997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4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把安全生产的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管理经验;同时对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五、动员各有关单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消防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尽最大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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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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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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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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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60KB

页数: 3页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宁政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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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国办15号明电),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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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通知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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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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