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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锅炉局关于火管锅炉修理中的几个安全技术问题的通知
((65)中劳锅字第87号1965年8月28日)
今年(1965年)三月,我们曾起草了“低压蒸气锅炉修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草稿)”以中劳锅字第26号文发到各地征求意见。从各地送来的意见和我们蹲点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制订一个比较全面的关于锅炉修理的安全技术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适应当前工作的急迫需要,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有关锅炉修理安全技术问题的意见,供你们工作中参考。原发暂行规定草稿,可以继续征求意见,但不能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良好的修理质量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的一个重要条件。对锅炉修理的安全技术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以利于锅炉修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关于修理的材料问题
修理锅炉使用的材料,原则上应与锅炉原部件的材料相同;如果锅炉的技术状况差,修理的部位又不大,可以用其它适当的材料代替。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应考虑材料的可焊性。
二、关于焊缝检验问题
修理锅炉的焊接工作,除了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外,所有焊缝必须做外部检查。有条件透视检查的,应尽可能进行透视检查,透视检查的长度可以不限制,但必须包括修理焊接的“T”接头。如用超声波探伤检查的,可只透视有疑问的部位。经过透视检查的,焊缝效率可按强度计算的规定选用。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作透视检查,可以不作透视检查,但焊缝效率,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单面焊的不得大于0.6;双面焊的不得大于0.7。
在修理中焊接的焊缝,一般可以不作机械性能试验。
三、锅炉经过修理部位的结构,必须符合锅炉安全规程的要求。 2100433B
卧式内燃火管锅炉结构紧凑,容水量小,蒸发率高,对水质要求高。由于室燃温度低,对燃烧不利。烟管易堵塞。
安全技术涉及各种生产要素、各种性质的作业活动、各种行业。本节重点阐述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一、机械、设备安全技术 (一)机械安全的共性问题 机械对人体的伤害是由于机械的动能...
水火管式锅炉 即 浸没燃烧式加热锅炉。一般锅炉是火加热管子中的水,火在管子外面,水在管子里面,也称水管锅炉。浸没燃烧式加热锅炉是把管子浸泡在水里,让火(热流)从管子中间通过,火在管子里面,水在管子外面...
劳动部文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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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修理协议
施 工 协 议 甲方:山西 525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晋中建设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将锅炉维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质按期完成 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一、工程内容 DZL4.2-0.7/95/70-AIIW 型锅炉维修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对流管、水 冷壁管、前拱管、后篷管的更换及所涉炉墙的修复。 二、承包方式 乙方采用包工包料、预算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预算包干价为拾万捌 仟元整( 108000 元)。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事宜,以实进行决 算。 三、工期要求 本工程于 2007年 8 月 28日开工,至 2007年 10月 8日竣工。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时,工期顺延。 四、材料供应 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供应,但使用的锅炉管必须是江西产红都国标 产品,且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五、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后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51号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全国已有80%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党委书记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这些意见已商中组部同意。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劳动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可采取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一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 2100433B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