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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2022/07/15150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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