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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2100433B
(2020 年11 月29 日中国气象局第37 号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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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正>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 主管机构的县(市)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 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
雷电防护装置是一种用于防雷的装置,能起到保护作用。
介绍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雷电防护系统的防直击雷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波侵入装置和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中的一种,是为防御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物体、设备等遭受雷击而设置的防雷设施。
雷电防护装置又叫防雷装置(LPS,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是中国人的习惯用法。
LPS简称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正对建筑物的物理损,最主要及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为雷电防护装置(LPS)。LPS通常由外部LPS和内部LPS构成。
外部LPS的作用:
1)截收对建筑物的直击雷闪(使用接闪器);
2)引导雷电流安全入地(使用引下线);
3)分散雷电流入地(使用接地极);
内部LPS通过进行等电位连接,或使外部LPS部件和建筑物内其他导电部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达到电气绝缘)来防止建筑物内部出线危险火花。
防止接触和跨步电压导致的人身伤害采取的主要措施:
1)通过外露导体绝缘或增加土壤表面电阻率,来减小通过人体的电流;
2)通过物理限制或警告表示,来减少出现危险的接触和跨步电压。
在新建筑物的初始设计阶段,就应考虑LPS的分类及安装位置,因而充分利用建筑物的电气导电部件。专业可使一体化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变得简单,也能改善建筑物的几何外观,同时,能以最少的投资提高LPS的效能。
土壤电阻率对接地网设计是关键性的,且影响建筑物的地基设计。为形成有效的接地网,LPS需与大地连接及适当利用地基的钢结构,一旦开始施工,以上措施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在工程的最早期,应考虑土壤电阻率和土壤特性。
为了以最少投资获得最大效益,LPS的设计人员、安装人员、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有必要进行定期协商。
如果需要在现有建筑物内加装新的LPS,应保证LPS符合相关准则。另外,LPS的分类和安装位置因考虑现有建筑的特点。2100433B
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保持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各项技术指标均能达到国内先进标准水平。
3.1 7.1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文书构成。
由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一项系统的检测流程,包括了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委托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整改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溯源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客户意见反馈表。
3.2 7.4规定了原始记录编制要求
原始记录由封面、编号、总表、附表、记录表等部分组成,其具体样式见附录C。其中,总表包含基本情况和检测结果综合评定;附表包含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单体汇总;记录表包含现场检查情况、接闪器及引下线检测表、等电位及金属管道检测表、电子系统及电气系统检测表、加油(气)区检测、罐区检测表、烟花爆竹场所检测表、SPD检测表、机房防静电及玻璃幕墙检测表、桥梁检测表、通讯塔检测表、光伏发电检测表、轨道交通检测表、风力发电检测表、接地电阻及过渡电阻检测表、接地装置检测表、新建建筑物跟踪(竣工)检测表、检测点平面示意图。
3.3 7.6规定了检测报告编制要求
检测报告包括封面、注意事项、总表、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单体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接闪器及引下线检测、等电位及金属管道检测、电子系统及电气系统检测、加油(气)区检测、罐区检测、烟花爆竹场所检测、SPD检测、机房防静电及玻璃幕墙检测、桥梁检测、通讯塔检测、光伏发电检测、轨道交通检测、风力发电检测、接地电阻及过渡电阻检测、接地装置检测、新建建筑物跟踪(竣工)检测、检测检测点平面示意图、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证书等。
3.4 7.7 规定了检测报告溯源码编制要求
溯源系统是检测报告生成后第三方对检测机构所检测项目基本信息的描述和其检测历史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对检测协议、原始记录、报告出具、检测人员、检测机构信息等相关业务的追溯。溯源系统具有信息登记、检索、修改、验证等管理功能。
溯源码编制技术应符合下列要求:
溯源码的生成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溯源系统平台给出的要求。
溯源码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责任主体类型、检测资质(等级、编号)、经营地址、联系人等。
溯源码其他信息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受检单位)、检测机构、检测资质(等级、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行业类别、检测类型(定期、新建)、对应合同编号、原始记录编号、完成时间、有效期、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等。
3.5 7.8规定了服务质量客户反馈表编制要求。
服务质量客户反馈表是委托方对检测方现场检测服务的评判而形成的文本,包括委托方单位名称、监督日期、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现场情况调查、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签字等。
3.6 5.1规定了文书纸张规格宜采用A4,纸张克重宜使用70克专用,检测报告纸张宜为80克专用。
3.7 5.3文书溯源码系统平台需由本标准归口单位授权。
3.8 5.4文书的溯源码为本团体标准强制性使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