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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你部(86)城劳字第140号函悉。考虑到环境卫生职工的工作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现行的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由每人每天二角、三角、四角,提高到六角、七角、八角。
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干部参加劳动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按天计算,按照干同样工作的工人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的时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增加的开支,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1986年7月14日
求红头文件:国人部发[2004]2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谢谢!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文 号:国人部发[2004]27号发布日期:2004-3-25执行日期:2004-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司人事部工作内容如下:1、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实施;2、负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单位人员的招聘、录用;3、负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人事二级档案的建立及管...
有的,宿舍一年1600,吃饭和其他大学差不多!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
你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水人劳[1993]36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水利系统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应该按照原水电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范围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作适当调整。二、增资指标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0. 9元计算,每月共核增增资指标27.54万元。地方所属水利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问
劳动参考资料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1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人护〔 1984〕26 号 (1984 年 7 月 6 日) 石油工业部: 你部〔84〕油劳资字第 69 号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调 查表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 “提前退休工种调查表 ”所列的 15 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 理。 除本文批准的 15 个提前退休工种外,你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 工种,凡与我部已批准的其他部门提前退休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 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由省、市、自治区石油部门研究提出, 经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附: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序号 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动条件 2 1 钻工 特 别 繁 重 体力劳动 1.体力劳动繁重:开钻后,上部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264号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1995-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