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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代领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审批文件、分房花名册或房改协议及其复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4、职工离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2)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9、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1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市本级:市区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提取指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施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同时废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