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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所谓农村无产阶级,是指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而言。” 艾芜 《回家》:“有时要做笨重的事情,才暂时请一个零工帮忙。
叶紫 《山村一夜》:“爷儿俩就专靠这孩子做零工过活。”沙汀 《堰沟边》:“解放以前,大部分农民主要靠到外地卖零工生活。”黄谷柳 《虾球传·离开家庭》:“他也想到他的妈妈,她自己做纺纱零工,自己一个人吃饭,相信她不会饿死。”2100433B
1. 短工,临时工。
2. 做零工的人。
零工合同
- 1 - 建筑施工承包劳务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双方就本工程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名门世家住宅小区 工程地点: 临邑县苍圣大街东首 工程施工依据: 根据现场的实际要求安排工作。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1-6#楼及地下车库临时用工、及零星工程的施工 三、 承包方式及单价: 零工按 120元 / 工日,若遇小型承包双方另外协商。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 了解,开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价格进行调整或退场,否则,乙方须赔偿 2万元违约金。 四、 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安全文明标准: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施工与付款安排: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零工)
劳务分包合同 -( 零工 ) 1 / 6 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总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合作事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分包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分包内容(范围): 零工 。 5 、工程承包形式: 全费用单价合同 。 6、质量等级: 合格 。工程质量检验依据施工图纸按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 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验收;质量评定部门: 现场专职质量监理、业主、总包单 位及质监站。 二、工程定价及结算 1.工程量按 实际 计算,单价零工:2元/平方米。结算按 实际 为 准。 2.付款方式:甲方承诺按照工程的进度情况付款, 付款比例为已
车间主任: 责任人签字(零工):
1、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应编制项目允许产生“零工”内容计划一览表,允许产生零工的由项目部承担费用。禁止发生应分包班组所属工作内容未执行而项目部去承担产生的零工费用,其零工产生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分包班组的承包工作内容及班组之间共同的摊销内。
2、部分零星工程实体分项需由项目部组织零工完成的,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核算员就工程量和用工量的成本进行核算,由项目经理向生产经理提出施工方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用。施工时由项目经理安排专人盯班,采用定质定量的计件包工法,增加工效,减少返工,降低风险。
施工过程中由项目核算员负责对阶段性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同项目核算成本进行比对汇总分析,并与项目经理沟通,由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3、因分包班组合同履约问题而发生的零工成本必须双倍以上扣回,由项目经理确定不同情况下扣回倍数并负责下发通知单,项目核算员负责在当月核对工程量时或当月拨付工程款时执行。
第一条
保障务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有序的零工劳务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劳务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委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零工劳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选择有利于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的地点,建立封闭的设有服务性设施和有利于交易的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分市场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第六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二)不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场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主办单位的证明;
(三)工作章程;
(四)业务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零工劳务市场,须经市场管委办批准,发给《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到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务工介绍活动。
第九条
市场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市场更名、变动地址或停办,应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报告,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报告的15日内答复,按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零工劳务市场应定期向市场管委办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一条
零工劳务市场服务范围:
(一)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务人员办理用人或求职登记;
(二)为务工双方洽谈提供服务;
(三)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为本市农村劳动力,省内、外务工人员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为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劳务。
第十二条
零工劳务市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末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不得为女性劳务者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不得为没有《婚育证明》的农村及外来育龄妇女介绍就业;
(四)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为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五)不得为无《暂住证》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六)不得为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办理超过二个月以上(不合二个月)的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务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须持下列手续:
(一)劳务人员的《身份证》;
(二)本市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下岗职工的《优惠证》;
(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务人员进入市场交易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交易。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和《就业证》、《培训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开办零工市场,从事零散务工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二)从事与零散务工活动无关或超越规定范围从事零散务工活动、不按规定收费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工市场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三)为无《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来劳动力介绍就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下罚款。
(四)以欺诈、暴力、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零散务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工市场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五)对在市场内有私招滥雇行为的,除进行批评教育,清出市场外,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务交易成交后应按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劳务人员应主动予以解决或赔偿用户损失。对不予及时解决或赔偿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收回有关证件,清出市场。
第十九条
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雇工者)对劳务人员克扣工资或出现其他虐待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