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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1、留置一词来源于何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留置措施是否会替代双指、拘留和逮捕?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3、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4、留置的场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践中,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所以,我们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
5、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6、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
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指出:第一,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规定法律援助的。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决定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最多的表现就是行贿受贿,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都是言词的证据,要想被调查对象如实交代情况,这里最大的挑战就是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那么,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同时,像这样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机密、秘密的事情,律师也不宜介入。第三,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被调查人是能够充分享受到他们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山西省的郭海案是公开的留置第一案。监察法其实是一个基本法或者说根本法,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关方面正在考虑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 2100433B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如何记取费--这个找不到规定,只有按照实际发生签证。
你所说的高规上要求45米必须留置“伸缩缝”,我感觉应该是沉降缝而不是伸缩缝,而后浇带是为了砼受温度影响收缩产生的有害裂缝而设置的,他们二个的作用不同,应该不重复。
关于工作面留置问题,我认为大家先要弄清一个问题,即工作面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用的?如果弄清了这两个问题,工作面的留置从垫层边还是从基础边留置,就不是问题了。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基础厚度较大,很多辅...
施工缝留置形式、位置和处理措施2
1 施工缝留置位置、形式和处理措施 1、什么叫施工缝? 施工缝:因施工组织需要而在各施工单元分区间留设的缝。 施工缝并不是一种真 实存在的“缝”,它只是因后浇注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而与先浇注的混凝土之 间存在一个结合面,该结合面就称之为施工缝。 2、施工缝留设方法? 施工缝的位置应设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和便于施工的部位,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应留水平缝, 梁、板、墙应留垂直缝。 ( 1) 施工缝应留置在基础的顶面、 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 吊车梁的上面、 无梁 楼板柱帽的下面。 ( 2) 和楼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 施工缝应留置在板底面以下 20mm~30mm处。 当板下有梁托时,留置在梁托下部。 ( 3) 对于长宽比大于二比一的单向板, 施工缝应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 置,同时施工缝应垂直留置,不能做成斜槎。 ( 4) 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中间
施工缝留置
技术交底记录 (表式 C2-2-1)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交底提要:施工缝留置 交底内容: 一、留置原因:由于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连续将结构整体浇筑完成,并 且间歇的时间超出下表规定的时间,设置施工缝。 混凝土运输、浇筑和间歇的允许时间( min)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气温(℃) ≤ 25 > 25 ≤C30 210 180 >C30 180 150 二、施工缝的位置:施工缝应设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具体如下: 1、 柱的施工缝留在高于梁底 3~5 ㎝处。 2、 板的施工缝留设在跨中 1/3 范围内。 3、 墙体竖向施工缝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 1/3 范围内或纵横墙交接处。 4、 楼梯处将施工缝留在楼梯休息平台 1/3跨范围内且与楼梯磴平行。楼梯两侧施工 缝留过墙中线。 三、后浇带的设置: 1、 设置原因: 为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 克服由于温度
概括起来,票据留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票据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尽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物仅限于动产,而排除了不动产和权利留置的可能,但我国法上票据留置要突破这种限制,还需要立法来确定。
(2)票据留置的标的为票据权利;
(3)票据留置的取偿权为留置权人可直接以付对价持票人身份行使付款请求权。
(1)必须是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物。否则留置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返还留置物的诉讼。但在商事留置和英美法的概括留置中则无此限制。
(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
(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合同已合法占有的物。
(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有足够的价值能达到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目的就可以留置。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无使用权并负有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应催告,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抵作债务或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发生和存续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为条件。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因侵权行为致使留置权人暂时丧失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回复占有而重新取得占有权的,不构成丧失占有,仍可实行留置权。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留置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后的财产后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如果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者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则即使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在当事人间已约定有宽限期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无须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当事人间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在宽限期(不少于60日)内履行债务。此通知具有催告的性质。通知的内容,一是已将合同标的物留置,二是告知债务人宽限期,三是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经通知债务人上述内容,不得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即可实行留置权。
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与抵押权、质权不同,留置权人并不能在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即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才可实现留置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未事先约定宽限期,则由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自行确定,但债权人确定的给予债务人的债务宽限期最短不得少于60日。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其一,以留置财产折价;
其二,拍卖留置财产;
其三,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