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是醴陵市施行的规定。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基本信息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简介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即本规定适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环保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做好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纳入主体功能区划内容。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指导、协调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四)负责出台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等。

(五)负责向国家、省、株洲市发改委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债券。

第九条 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para" label-module="para">

(一)负责工业企业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落实国家循环经济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工作。

(四)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保障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研究,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五)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审查手续。

(三)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划,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监管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六)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区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十)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空气重污染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职责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居民的临时安置及居民的临时生活救济工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二)负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案件。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批。

(四)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综合性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手续、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依法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矿山开采企业。

(四)负责矿山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关闭矿山生态恢复、矿井回填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船舶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指导地方海事部门对船舶残油、含油废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散装液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地方海事部门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四)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五)负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六)负责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生物种源、野生农业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五)指导和管理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六)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四清三基二统一化”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村沼气推广工作。

(八)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向河湖排污的设置。

(二)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

(三)负责河道非法采砂、淘金整治工作,协助规范河道采砂场管理。

(四)负责水厂建设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各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依规开展各农村自来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第二十三条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污染。

(三)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株洲市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本级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环保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排污权交易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纠纷和投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环境监督管理。

(十)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一)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招商项目准入评审时实行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和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及时吊销已被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营业执照。

(四)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有关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并依法进行监督。

(六)依法加强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加工产品的监管。

(七)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负责依法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依法监管机动车船燃油质量应达到减少污染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各项技术要求。

(十)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

(三)参与查处城乡结合部和渌江沿岸无序倾倒、堆存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道路渣土及固体废物处置场所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及时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管随地焚烧垃圾的行为。

(七)负责处理城市占道的露天烧烤摊点污染路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一)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协助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五)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市域内资源补偿、生态补偿、污染补偿等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市区黄标车限行和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四)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机动车限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

(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株洲海关驻醴陵办事处职责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醴陵办事处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铁塔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无线电(站)设施,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气象预报信息。

(二)根据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备条件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产业发展局职责

(一)对本园区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园区所属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协助、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协助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五)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落实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有关方案及措施。

(三)协助、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财政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协助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六)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协助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落实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被实行环境保护区域限批、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醴陵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醴政办函〔2014〕31号)附件《醴陵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废止。 2100433B

查看详情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环境保护监督牌

  • 0.5×3.0m材质:不锈钢架+背板;
  • 艺凡
  • 13%
  • 西安市高新区艺凡广告装饰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及职责标牌

  • 0.4×0.75M压克力/蓝底白字
  • 13%
  • 成都亚克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及职责标牌

  • 0.4×0.75M压克力/蓝底白字
  • 13%
  • 成都翔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制度牌职责

  • 类型:制度牌、岗位职责牌;类别:办公区;规格:400×600mm;材质要求:5mmPVC,铝型材框,贴户外写真喷画(包银边);
  • 御鑫龙
  • 13%
  • 广州市御鑫龙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品种:建菱砖;颜色:本色;规格:长×宽×厚(mm):200×110×50;材质:水泥;材质说明:材质是水泥和沙子混合的;
  • m2
  • 合轩
  • 13%
  • 长沙合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环境保护

  • 材质铝塑板裱背胶,规格1.2×0.8m
  • 1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7-15
查看价格

环境保护5厘PU柱识包边1米×0.9米

  • 环境保护5厘PU柱识包边1米×0.9米
  • 0.9方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3-21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及职责标牌

  • 0.4×0.75M压克力/蓝底白字
  • 1套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3-22
查看价格

岗位职责

  • kt板,镶边,尺寸0.5x0.7m
  • 10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查看价格

印刷《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 163页,108111字,A4纸
  • 400本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11-22
查看价格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文献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2)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2)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2)

格式:pdf

大小:47KB

页数: 6页

安毛高速公路 AME20合同段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总 结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AME20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毛高速公路 AME20合同段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AME20(K284+450—K287+400)合同段位于安康市紫阳县高滩镇 高滩村、三坪村境内,呈 221○—220○向,沿任河分布。路线全长 2.95 公里,造价 1.79 亿元。其建设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整体式 路基宽 24.5m,桥涵设计车辆等级为公路—Ⅰ级。 主要工程为路基土 石方工程 15.02 万 m3、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1道、防护排水工程 3527m3 以及高架桥 1 座。高架桥左幅长 2727.08m,右幅长 2741.08m。桥梁 上部采用 30m、40m预应力砼分体式箱梁 ,下部构造采用独柱墩、双 柱墩、多柱墩、桩基础,桥台采用 U型桥台,扩大基础。 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高度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格式:pdf

大小:47KB

页数: 10页

1 2016 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2016年,紧紧围绕打造“ **** ”这个中心,坚持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服务 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环保部 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创新务实,在污染防治、维护人民群众 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等诸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卓 有成效的工作。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污染物减排工作 **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因子: 水污染物为 COD、氨氮、铅;气 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污染物减排的范围主要包括工 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畜禽规模养殖专业户和养殖小区);气污 染物减排范围主要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机动车。到 2015年底, 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放情况为:化学需氧量 2931 吨、氨氮 387 吨、二氧化硫 1084吨、氮氧化物 485吨、铅 234千克。 我县 2016年实施的主要污染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简介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利、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乡村道路、集镇市场、电力、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驻醴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省、株洲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团市委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在法定时限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法制审查。

(四)市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油气管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7.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8.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9.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0.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直属各类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2.会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等有关单位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业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祭奠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职责权限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宣传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勘查、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渡口、驾校等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指导各镇、村对其乡村道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航道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与改造。

3.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押运人、装卸人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督促责任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督促责任单位单位和承办单位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市内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商贸、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协助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2.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

8.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会同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相关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1.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由现场实施组织救援的牵头单位授权,通报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参与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依法依规对危房作出鉴定,督促业主加设危险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和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全市房屋及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烟花鞭炮管理局职责

1.组织、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所属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协调所属市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行业办)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队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标志标牌、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国网醴陵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所辖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非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等措施。

3.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职责

1.负责所属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安全生产。

2.负责所属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邮政局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承办上级邮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监测事故的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和雨量等实况及预报。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市直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与株洲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委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查看详情

水利通信站职责规定

【学员问题】水利通信站职责规定?

【解答】1、按照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通信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及时排除通信电路和设备的故障,保障通信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

3、及时上报水毁情况,确保通信电路畅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查看详情

醴陵市曾家滩桥拆除重建

1月11日上午,位于醴陵市X038(鸡清)线K3+988处的曾家滩桥一片繁忙,挖掘机、铇机、自卸车等在专业人员指挥下井然有序的工作,标志着该桥拆除重建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曾家滩桥建于1967年,全长85m,受当时设计等方面的影响,近期该桥发生了严重病害,经检测为五类桥梁。 2017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局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对曾家滩桥进行了交通封闭,并制定了可行的绕行方案,暂时排除了该桥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市公路局积极筹备、加紧推进该桥拆除重建的立项、设计、投招标等前期工作。 目前,该桥前期工作已完全完成,新桥设计为长86.12米,宽12米,4跨,20米预制简支空心板梁结构,设计荷载公路-I级,设计时速为每小时40公里,重建工作预计于6月份完工。此外,为满足当地群众出行需要,该局正在老桥上游建设一座长约60米的人行便桥,该便桥本月17日前可完工通行。

来源:醴陵市公路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