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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伙房水库

大伙房水库建在辽宁抚顺浑河上,控制流域面积5437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52.3秒立米,设计洪水流量15600秒立米,总库容21.81亿立米,设计灌溉面积129万亩,装机容量3.2万千瓦。

辽宁大伙房水库基本信息

辽宁大伙房水库简介

大伙房水库于1958年竣工,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第一个大型水库,当时是全国第二大水库。主坝坝型为粘土心墙土坝,最大坝高48米,坝顶长度1366.7米,坝基岩石为花岗片麻岩,坝体工程量800万立米,主要泄洪方式为岸边溢洪道。近10年,水库的水质基本上维持在国家二类水的标准上。

为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国家2001年批复了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一期工程,2005年批复了二期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年调水量18亿立方米,总投资103亿元,将解决辽宁中部抚顺、沈阳、辽阳、鞍山、营口、盘锦6城市工业及居民生活用水。大连市预将从鞍山取水口取用来自抚顺大伙房水库的水,预计2007年开工。二期工程是国内管道输水距离最长、输水量最大、供水方式最复杂的工程,设计总工期42个月,工程概算投资49.06亿元。

辽宁大伙房水库输水隧洞工程 直径8m,连续全长85.3km,是世界上最长的连续隧洞。2003年开工建设,2008年贯通,2009年9月正式竣工通水。本工程具有隧洞长度长、断面大、单机掘进距离长、支洞坡度大、存在不良地质(断层、溶洞、涌水等)。

本工程使用隧道掘进机施工,连续皮带机出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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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伙房水库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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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伙房水库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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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伙房水库文献

辽宁大伙房水库水质状况分析 辽宁大伙房水库水质状况分析

辽宁大伙房水库水质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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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6KB

页数: 1页

根据对辽宁大伙房水库的水质监测数据,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了评价,并对水源地水质污染趋势进行了分析。

辽宁大伙房水库底栖动物演替与水质生物学评价 辽宁大伙房水库底栖动物演替与水质生物学评价

辽宁大伙房水库底栖动物演替与水质生物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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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6KB

页数: 7页

1980~1996年对大伙房水库6个站进行了不同季节底栖动物群落特征的生态调查。共发现34种底栖动物,隶属于25属,4科。底栖动物密度由1980年的3335个/m2减少到1996年的897个/m2。共发现14种耐污种类,占总数的41.2%,密度占86.5%以上。水质生物学评价结果表明:3站动物种类少(10种),多样性指数低(1.2596),属α-中污染,4站动物种类多(19种),多样性指数为1.3458,属β-中污染。大伙房水库只受到轻中度污染。

辽宁大伙房输水隧洞简介

辽宁大伙房输水隧洞,穿越辽宁桓仁县与新县的输水隧洞。为大伙房水库输水的关键工程,是世界最长的输水隧洞。2009年9月21日竣工通水。全长85.32千米,穿越50多座山峰、50多条河谷、29条断层。采用三台全断面TBM隧洞掘进机掘进施工,贯通误差3厘米。最大埋深630米,最浅埋深60米,首尾高差36米,自流引水。隧洞直径8米,设计水流量为70立方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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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件来源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90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大伙房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伙房水库坝址以上的浑河流域为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以下的水体、陆地。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迎水坡和水库回水线末端以上二公里的水域及河道滩地。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浑河流域集雨面积。

第三条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分别按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二、三类标准控制;三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由省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 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游泳、露营、野餐以及其他旅游活动;

(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服或者其他器具;

(六)在滩地、岸坡上存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在非法指定区域内捕鱼、钓鱼和网箱养鱼;

(八)放养畜禽;

(九)旅游船只和未经省水库水源保护区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船只下水。

第七条禁止耕种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土地。

第三章 二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八条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限制旅游,不准新辟人工景点,不准新办商业、服务业和设置娱乐设施。现有旅游风景区必须设置清洁卫生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不准新建医疗卫生单位。

现有的排污单位,凡未达到规定排污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标准的,必须采取关、停、转、迁等措施进行调整。

第九条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擅自开矿、采石或者破坏植被。

第四章 三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有生产企业向河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治理或者转产。

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生排污事故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通报受到和可能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保护水源和防治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禁行为、拆除违章建筑、清除污物、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外,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水库水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危害,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和省水利电力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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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十四、将《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本地区取用水方式。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对处于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可以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替代的其他取水工程,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移动、涂改或者破坏输水工程界桩、界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深根植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输水工程输变电线路上私自架线、接线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石、取土、取水、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侵占、拆除、损毁或者擅自操作输水工程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及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和光缆等地下管线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工程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爆破、钻探、采矿、打井或者从事危及管道设施安全水下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苏子河河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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