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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条 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
第七条 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
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农机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拖拉机拖带挂车的,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条 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
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二)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三)驾驶无登记证书、号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机件失效的农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农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田间、场院、机耕道路等作业场所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需要对事故现场、车辆、机具、物品、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单位进行,并作出书面结论。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撒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可以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驾驶农机的,处300元罚款;
(二)涂改或者伪造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收缴非法牌证、标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农机载客的,按载客人数每人处20元罚款;
(四)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或者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违法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和号牌;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家电时应有完整可靠的电源线插头。对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都要采用接地保护。 2) 不能在地线上和零线上装设开关和保险丝。禁止将接地线接到自来水、...
管理规范,按检查标准2011检查就行。项目部制定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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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是施工企业永恒的主题,施工单位机械保有量也相应增加,大规模的机械化 施工,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应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 不安全因素。施工过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操作手的生命安危,关系 到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兴衰,因此,我们必 须努力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 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实际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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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是施工企业永恒的主题,施工单位机械保有量也相应增加,大规模的机械化 施工,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应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 不安全因素。施工过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操作手的生命安危,关系 到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兴衰,因此,我们必 须努力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 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一、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任务繁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短、工程量大,都 要依靠机械设备的加班来完成施工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机械设备的超负 荷运转,有些时候甚至带病作业,极大地影响了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与使用 寿命,加速了机械设备的老化。 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施工大部分是在郊外、山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年,我国耕种收三个环节的农业机械综合水平达到54.5%,创历史新高。2011年,在新的统计口径下(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标准由原来的500万元调到2000万元),我国农业机械制造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2846.35亿元。
为了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我国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由于国家加强对农业的重视力度,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为了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长期发展规划,以促进农业和农机行业的发展。
2012年农机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309.97亿元,同比增长18.96%;2013年,全国农机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892.70亿元,同比增长17.61%。
工信部在2011年3月发布的《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农机工业总值达到400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产业规模至少比要提高40%。《规划》提出,到2015年,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这一目标比此前提出的55%更迈进一步。"十二五"期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50%以上的新起点向前发展,发展区段在大于50%-64%之间,年平均提高幅度在2.5个百分点左右。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对农业科技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并重点强调要"加快农业机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