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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开工,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该办法还要求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前30日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该办法还对凡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也作出了规定。
4月16日,省饮水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讨论交流如何以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扎实有效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过学习、交流,中心职工一致认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出台的最大受益者。解决了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工程产权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权不清、管理缺位、运行机制缺失以及维护经费无保障等问题。一是明确农村饮水是农村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二是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队伍,配备水管员。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经费。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省、市、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和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大家表示要以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继续发扬 “献身、负责、求实”水利行业精神,牢记“坚持科学发展观,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的宗旨,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推进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贡献力量!向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献礼!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开工,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前30日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农村水利工程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三)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四)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五)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方法是: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二、制定、修订和执行...
农村主要指专业农村安全饮水这一类问题,农业就是指灌溉呀之类的,一个是人民生活问题,一个是农作物的问题。本人看法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探索与实践
通过对辽宁地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调研成果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当前辽宁地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五大主要因素,结合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分析总结人、财、物、技、制五个主要因素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影响,以此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下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 5 米至 20米,堤防外 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 外 50米至 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 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 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 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 30 米至 40 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 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 顺山坡向上延伸 20米至 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左右岸 为开挖线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 外 100米至 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 缘线以外 20 米至 5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
我国水利历史悠久,传统的农村水利一般指狭义农村水利,主要指防治旱、涝、渍灾害,对农田实施灌溉、排水等以服务于粮食生产的人工措施。其主要特点是:以发展农业灌溉为主要目标,目标单一,竭力开发水资源,甚至超过生态承载能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单纯依靠工程措施满足供给要求,且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制度,重骨干工程轻配套建设;管理体制实行计划分配、行政分割;注重经济可行、技术可能,忽略环境生态要求;缺乏社会监督和用水户的参与;水利工程散、乱、杂,缺乏统一的规划。
新时期的农村水利,为适应新时期乡村城镇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水利工程不仅要注重功能上的配套,更要兼顾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和农村生态环境;如今农村物质积累越来越多、农业经济越来越发达、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水利需要努力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高的防洪排涝保障;在物质生活更加丰富、人文文化更加自由的氛围下,水利工程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灌溉排水,也需要结合环境、美观,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注重管理软件和管理硬件的建设,从水利机制入手,加强工程管理,从根本上扭转重建轻管的弊端;须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农村水利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同时注意高科技在水利管理和水利测量中应用,使得水利工程管理更加的精准和现代化。
农村水利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发展重点,传统农村水利重视工程建设和经济效益的发展重点;新时期农村水利重视综合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加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由此可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农村水利更加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新时期的农村水利需要更加注重人水的和谐发展、工程的永续发展、技术的科技发展。
1959年,《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杂志》创刊。
1964年,《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杂志》为双月刊。
1965年,《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杂志》由双月刊改为月刊。
1981年,《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杂志》由月刊改为双月刊。
1985年,《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杂志》由双月刊改为月刊。
2014年,成为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的学术期刊。
前言
1 江苏农村水利概况
1.1 农村水利发展历程
1.1.1 历史上的江苏农村水利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江苏农村水利
1.2 农村水利分区及自然特点
1.2.1 平原区及自然特点
1.2.2 圩区及自然特点
1.2.3 山丘区及自然特点
1.3 农村水利建设标准
1.3.1 农田水利建设标准
1.3.2 农村河道治理标准
1.3.3 农村供水建设标准
1.4 农村水利发展模式与分区重点
1.4.1 农村水利发展模式
1.4.2 分区治理重点
2 江苏灌排渠系与配套建筑物
2.1 灌排渠系布置
2.1.1 徐淮平原区
2.1.2 太湖平原区
2.1.3 沿海垦区
2.1.4 沿江高沙土区
2.1.5 里下河圩区
2.1.6 太湖圩区
2.2 配套建筑物
2.2.1 小型水闸
2.2.2 农桥
2.2.3 其他交叉建筑物
2.2.4 装配式建筑物
2.3 机电排灌
2.3.1 泵站分类与结构型式
2.3.2 技术改造过程
2.3.3 灌排泵站规划要点
2.4 田间工程
2.4.1 田间工程布置
2.4.2 田间工程万亩定额
3 江苏农田水利分区治理
3.1 平原区治理
3.1.1 概述
3.1.2 治理措施
3.1.3 梯级河网建设
3.1.4 盐碱土治理
3.2 圩区治理
3.2.1 概述
3.2.2 治理措施
3.2.3 圩区规划布局
3.2.4 圩区防洪
3.2.5 圩区排涝
3.2.6 圩区降渍
3.3 丘陵山区治理
3.3.1 概述
3.3.2 治理措施
3.3.3 水源工程建设
3.3.4 蓄引提“长藤结瓜”灌溉工程建设
4 江苏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
4.1 大中型灌区基本情况
4.1.1 大中型灌区建设历程
4.1.2 大中型灌区发展现状
4.2 灌区改造方法与实践
4.2.1 灌溉用水量计算
4.2.2 灌排渠系布置
4.2.3 灌溉渠道
4.2.4 排水沟道
4.2.5 自流灌区灌溉优化配水
4.3 灌区信息化建设
4.3.1 总体框架
4.3.2 硬件系统
4.3.3 灌区数据库
4.3.4 软件系统
5 江苏高效节水灌溉
5.1 基本情况
5.1.1 发展历程
5.1.2 发展现状
5.2 发展模式与措施
5.2.1 发展模式
5.2.2 主要措施
5.3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与实践
5.3.1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要点
5.3.2 低压管道灌溉技术实践
5.4 喷微灌技术与实践
5.4.1 喷灌技术要点
5.4.2 微灌技术要点
5.4.3 经济作物种植区微灌多模式灌溉技术实践
6 江苏水土保持
6.1 概述
6.1.1 基本情况
6.1.2 治理历程与成效
6.1.3 治理措施
6.2 丘陵山区水土保持
6.2.1 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
6.2.2 水土保持措施
6.2.3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6.3 平原沙土区水土保持
6.3.1 水土流失现状与成因
6.3.2 水土流失治理
7 江苏农村河道治理
7.1 基本情况
7.1.1 河流水系概况
7.1.2 农村河道分级及特点
7.2 农村河道治理目标与措施
7.2.1 河道治理目标
7.2.2 传统工程措施
7.2.3 生态工程措施
7.3 农村河道保护与管理
7.3.1 河道功能定位
7.3.2 水面率控制
7.3.3 蓝线规划与实践
7.3.4 河道长效管护机制
7.3.5 高邮市河道管理模式
8 江苏农村供水工程
8.1 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8.1.1 农村供水发展历程
8.1.2 农村供水工程现状
8.2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8.2.1 取水工程
8.2.2 净水工程
8.2.3 输配水工程
8.2.4 水质检测
8.2.5 水源保护
8.3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践
8.3.1 阜宁县农村供水工程
8.3.2 大丰区农村供水工程
8.3.3 宝应县农村供水工程
9 江苏农村水利管理服务体系
9.1 大中型灌区管理
9.1.1 灌区管理发展历程
9.1.2 灌区组织机构
9.1.3 管理机构职责
9.1.4 管理机构人员
9.1.5 灌区管理改革
9.2 乡镇水利站
9.2.1 发展历程
9.2.2 主要职能
9.2.3 管理体制
9.2.4 经费保障
9.2.5 定岗定编
9.2.6 建设标准
9.3 农民用水者协会
9.3.1 协会作用
9.3.2 协会组建
9.3.3 协会职责
9.3.4 能力建设
9.4 村级水管组织
9.4.1 村级水管员职责
9.4.2 专业管护员或管护公司职责
9.4.3 村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9.4.4 村级水利工程管护标准
9.4.5 村级水管员选聘与考核
9.5 抗旱排涝服务队
9.5.1 服务队职责
9.5.2 管理制度
9.5.3 队伍建设
9.5.4 管理与经营
9.6 农村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改革实践
9.6.1 灌区管理机制与体制改革
9.6.2 乡镇水利站改革
9.6.3 农民用水者协会实践
9.6.4 管护服务专业化与社会化
9.6.5 小型水利工程“五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