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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问: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如何?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答: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无数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英勇牺牲。为缅怀和纪念为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烈士,目前国家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2011年7月,国务院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改称为“烈士纪念设施”。1995年7月,民政部颁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的依据已发生变化。同时,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的需要,亟需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调整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问: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与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相比有哪些突出的变化?

答: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在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设立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三是明确了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方法和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五是提出了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六是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要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如何分级?

答:我国烈士纪念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为有效进行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这一体系的设立,既是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各级民政部门责任的明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问: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

答: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问: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并要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同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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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法规全文

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三条 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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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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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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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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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 6 月 28日民政部令第 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 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 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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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内容解读

《工作方案》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提出要规划建设好烈士纪念设施,完善弘扬英烈精神红色教育基地体系;修缮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营造尊崇英烈铭记功勋的浓厚社会氛围;管理维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形成规范完备的组织保障管理体制。

《工作方案》指出,要统筹规划建设烈士纪念设施,深入摸底排查,准确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现状,完善数据库,实现动态信息化管理;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现有烈士纪念设施;强化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的统筹管理,加强分级保护;推动烈士纪念设施标准化建设,出台并指导各地逐步完善各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标准。

《工作方案》明确,要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按照统筹安排、着眼长远的原则,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着力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实施提质改造工程,完善设施设备,加强服务能力;优化展陈内容,创新展陈方式,提升整体效能。

《工作方案》提出,要注重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理顺隶属关系,统一归口管理,明确保护管理责任;探索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实行奖惩问责,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建立烈士祭扫礼仪规范,完善祭扫制度,规范祭扫活动,彰显对烈士家属的关心关爱。

《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利用好烈士纪念设施,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宣传教育功能,运用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讲好英烈故事,使红色文化活起来、动起来;加强英烈文化研究,深入挖掘英烈精神内涵,推广“互联网 烈士纪念设施”,实现网上祭扫和网络展示,生动传播红色文化,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工作方案》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和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相关单位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持续推进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加强队伍建设,引入志愿者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积极参与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积极倡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提供捐助和支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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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发布背景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对烈士陵园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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