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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简介

露天采石简介

由于露天采石场分布较广,大部分分布在山区,现场的作业人员也大部分来自农村,因此,存在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及安全能力,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现象,也使露天采石场的开采存在以下特点:

1、采用一面坡式开采,采掘面上存在浮石、伞檐,暴露的矿体断裂、破碎,作业环境极不安全。极易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与爆破飞石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害。

2、普遍采用干式凿眼的作业方式,施工作业时有大量的粉尘。

3、存在不同程度的掏采作业。

4、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现象。

5、作业设备落后,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验。

6、爆破器材的管理不规范。

7、废石、废土随意堆放,容易引发泥石流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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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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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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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

  • 表面处理:抛光;用途:墙地砖;品种:玻化砖;颜色:咖啡色;长度(mm):1200;宽度(mm):600;坯体:普通坯;销售分类:BJ;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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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简介雕、军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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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标题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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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露天采石性质

露天采石内的矿岩通常划分为一定高度的分层,每个分层构成一个台阶,以进行剥离和采矿。生产过程由石岩松碎、采装、运输和卸载(卸矿和排土)组成。较松散的矿岩可用不经破碎,直接用采装设备挖掘。台阶开采时划分为一定宽度的条带,称采掘带。在采掘带中,进行采掘作业的部分称采掘工作面,具备采运条件的采掘带称工作线。具有正常采掘条件的台阶称工作台阶。由若干工作台阶组成的露天矿边帮称工作帮。为进行正常生产,工作台阶需有足够的宽度,以布置穿孔、爆破、采矿、运输设备,构成工作平台或工作平盘。工作帮假想平面和水平面的夹角称工作帮坡角。不进行矿山作业的露天矿边帮称非工作帮。非工作帮上常设置供运输用的运输平台、截拦块石滚落的安全平台和清扫滚落块石的清扫平台。非工作帮常是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最终边坡或最终边帮。后者与地表的交线称上部境界线。与露天矿底面的交线称下部境界线。通过上部境界线和下部境界线的假想斜面和水平面的交角称最终边坡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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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露天采石场具备条件

露天采石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开采活动: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并经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采方案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批。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设计和审批。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特别要完善复工复产、雨后、炮后排险检查制度。

4、设置专职安全机构或配备至少一名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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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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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露天采石技术

露天开采中的主要技术和管理问题有:①见露天开采境界;②露天矿边坡稳定;③开采工艺;④开采程序(见露天采石方法);⑤露天矿开拓(见石床露天开拓);⑥疏干排水(见矿山排水,矿床疏干);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用;⑧露天开采生产调度。

露天开采的各生产环节相互联系,构成多环节的动态系统。为使系统整体最优化,目前的方向是应用电子计算机、运筹学和系统工程等,来研究上述技术和管理问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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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简介文献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1)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1)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1)

格式:pdf

大小:114KB

页数: 29页

第一章 概 述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矿区位于某县 矿山属股份制私有企业, 矿区经国土资源部门以拍卖形式获得采 矿权。 图 1 矿区交通位置图 2、矿山范围、矿产资源赋存、工程地质等情况 矿山范围 平面面积 m2,开采标高。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一。 表 1 矿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拐点点号 北京坐标系坐标( 3 O带) 拐点点号 北京坐标系坐标( 3 O带) x y x y 矿产资源赋存 据《普通建筑石料矿区普查地质报告》 尚未考虑最终边坡上台阶 的设置情况,估算的矿石量为万吨。经计算,剔除预留边坡占有的资 源量,实际可采矿石量约万吨。 开采技术条件 根据矿区地形地貌, 防止大暴雨期间小流域山洪暴发对矿山造成 的危害,矿山最低开采标高为 +36m。 剥采比:剥离物(覆盖层,风化基岩,夹石等)与矿石量之体积 比较小。 采场最终边坡角 53 O 采场最终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正本)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正本)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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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4KB

页数: 33页

目录 第一章 概 述........................................................................................................ 3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 3 2、矿山范围、矿产资源赋存、工程地质等情况 ............................................... 4 2.1矿山范围 .................................................................................................... 4 2.2矿产资源赋存 ...

小型露天采石场简介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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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技术内容介绍

本书针对目前小型露天采石场(矿)的现状,系统介绍了矿山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基础知识、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开采安全技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预防、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本书可作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培训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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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正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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