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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的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的弱电建设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弱电共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惠临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规划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弱电管网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有弱电管线的城市道路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弱电共沟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改造。纳入改造计划或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六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照标准预留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惠临公司管理,建设费用摊入使用单位的管道建设成本。
第七条 惠临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对区域内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信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各弱电通信单位及广电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内,新建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第九条 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新建小区、城市新区禁止架设空中弱电缆线。
第十条 各弱电运营商根据各自需要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使用计划,并及时申报,由惠临公司一并纳入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惠临公司与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地下弱电管网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弱电管网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通信管道损坏或需重修、迁移时,费用由各通信网络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属承建或管线使用单位违规建设的,按违规建设处置,其建筑物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室外弱电管网手孔井一般一百米一个,同时在转弯处还应该设手孔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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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建筑工程的一种。平常所说的弱电管就是综合布线时,分布电话、网络、电视等点位的管路。强电与弱电使用的管基本无异,弱电管使用热镀锌或PVC等均可,敷设方式有预埋和明设等。
居住小区弱电管网建设
居住小区弱电管网建设 近些年来 ,随着全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 ,住宅建设的数 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高。尤其是这些年,家庭生活水平逐渐 提高,计算机网络和控制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于高品质小区 的建设,智能住宅小区和智能家居的概念已经开始被广大的 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所接受。另一方面,已经建设好的小区 环境(包括山水、绿化等)不容破坏,所以,在小区建设之 初,一次性建设好弱电管网十分必要。 一、 小区弱电管网的组成 1、全防范布线系统 2、息管理布线系统 3、网络布线系统 二、管网配置 小区弱电管网由以上三大布线系统组成,不仅由房地产 公司参与建设, 还有许多服务单位, 如中国电信、 中国网通、 中国联通、宽带网有限电视网等公司参与。 由此可见,弱电管网组成比较复杂,我们在设计时采用 将弱电各布线系统、各单位的管线均分别穿电信管网,共同 一个或两个检查井。 因小区内各类管线十分拥挤,用于敷设管线的空
弱电管网敷设施工-方案 (2)
弱电外网格栅管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双方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现行国家发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3.盐城体育中心安装工程施工图和图纸会审记录 4.本公司已有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装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规定, 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 工手册。 6.本工程施工遵守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如下: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03-2002 2.《硬质阻燃塑料管敷设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J601-2004) 3. 《地下通讯线缆敷设》 (05X101-02) 二、系统概况 1.弱电系统外网采用 4 格格栅管 .1 格格栅管及 25的水管或煤气管。周界 及区域内弱电信号管路: 2 根 4格格栅管。预留 10根 1格格栅管。 2.市政外线: 4根 1格格栅管预留 2根 4格格栅管 3.电视转播车缆线管路 1根Ф200 三、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积魁路的居民小区院子外,有污粪水从窨井盖洞中外溢,导致周边路面污秽遍地,恶臭难闻,过往行人纷纷掩鼻绕道而行。经过排查,原来是附近的荷花广场工程正在建设施工,将积魁路的主管道堵塞,难以清理。据了解,类似的地下管网安全事故在各地时有发生,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亟待加强。
地下管网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担负着能量输送、传递信息、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多种职能。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地下管网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同时,也造成地下管道堵塞,污染了居民生活环境,成为社会投诉热点。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地下管网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事关城市安全的“生命线”。因此,各地需要全面开展地下管网安全排查工作。对水、电、油、气管线要落实权属单位责任,做好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已有管线资料,制定隐患问题的整改措施。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由执法检查组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实施依法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除了进行安全大排查外,建立地下管网综合管理机构及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十分重要。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地下管网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亟须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城市生产、生活隔离带和生态空间区域重新分布划定,通过地下管网立法,建立严格的安全预警、检查、责任跟踪、事故处理制度,确保城市建设管网设施安全,市民生活健康有序。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
(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
(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子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共享地下管线相关普查数据,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时监控地下市政管线运行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十条 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并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更换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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