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为进一步抓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余杭区城市弱电管线“上改下”工程实施意见》(余政办〔2008〕14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临平副城范围,余杭组团、良渚组团可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所称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电视(网通)等通讯管线及广播电视管线,按照国家电信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敷设的弱电地下管网。
三、地下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政策、统一产权、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管线入地一次到位的原则。
四、由区城市弱电管线“上改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区建设局会同区发改、财政、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弱电管线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用户的长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临平副城地下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同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通信网络设计规范,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和城市信息网络使用的中长期需求,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在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增加城市地下弱电管网,未经改造区域新增立杆或地下管网,须经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由区城建集团下属的杭州余杭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进行统一建设和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30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改建的主、次干管根据各单位的需求进行统一建设,管道铺设原则上采用同沟同井的方式。
七、弱电上改下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分步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新建住宅区地下管网建设与其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一次性实施到位。
八、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线存量资源,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与存量管线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九、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十、弱电管线上改下的借地、征地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由各属地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区城建集团协助配合,经费列入工程成本。
十一、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条文有差异的,以要求严格的条文为依据。各专业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积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建集团联系,协同抓好市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集约化建设与管理,在管道建设过程中,可派员参加工程建设的协调和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费由各弱电管道使用单位采取一次性租用使用权,向基础公司支付费用的方式租用,租期与基础公司经营期同步,费用由基础公司按照审计核定的建设成本(包括工程借款利息)、地下管线资源利用、项目建设管理等综合后报区物价部门审批后收取。在弱电管网单项工程物价审批后一个月内,基础公司与相关弱电业主签定管道租用、维护协议,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弱电业主单位不能在一个月内签定租用、维护协议,基础公司还应向弱电业主单位计取必要的借款利息。管网收费的标准按单孔计价,具体孔数以各管道使用单位在建设前所上报的数量为准。
十三、地下弱电管道(包括窨井、井盖)的维护由基础公司负责,并向各使用单位收取维护费用。维护费用由基础公司提出收费方案报区城市弱电管线“上改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费用每两年按物价指数调整一次(以物价部门颁布的为准)。弱电电缆的维护、维修、抢修及相关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十四、新建、改建道路的地下弱电管网,在道路设计阶段需综合各地下管网一并予以设计,并纳入该项目的投资概算一并建设实施,不再单独立项。道路建设单位须在设计阶段及时联系区城建集团,做好弱电管线项目前期的各项衔接工作。
十五、原分属各弱电管线单位的地下管道,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区城建集团按地下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在改、扩建中对涉及的原有管道根据材质、数量、已建年限进行评估后,进行逐步收购,对未涉及改、扩建的原有管道暂不收购。
十六、弱电管网建设完成后,区城建集团须及时通知各管线使用单位,由各管线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组织上改下工作,上改下费用由各弱电单位自行承担。
十七、本细则由区城市弱电管线“上改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名 称:关于批转《余杭区弱电管网经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4-22 |
实施日期:2010-4-22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0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转<余杭区弱电管网经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0]29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四)“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你区已超过报备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办〔2010〕29号 关于批转《余杭区弱电管网经营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余杭区弱电管网经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三十二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
50314,还有一堆标准,gb,ga,等等,好久没遇到过要文件名的了,。这个就涵盖了基本上
是属于建筑工程的一种。平常所说的弱电管就是综合布线时,分布电话、网络、电视等点位的管路。强电与弱电使用的管基本无异,弱电管使用热镀锌或PVC等均可,敷设方式有预埋和明设等。
圈2是信息配线箱么 就是R圈里的R
弱电管网敷设施工-方案 (2)
弱电外网格栅管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双方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现行国家发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3.盐城体育中心安装工程施工图和图纸会审记录 4.本公司已有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装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规定, 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 工手册。 6.本工程施工遵守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如下: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03-2002 2.《硬质阻燃塑料管敷设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J601-2004) 3. 《地下通讯线缆敷设》 (05X101-02) 二、系统概况 1.弱电系统外网采用 4 格格栅管 .1 格格栅管及 25的水管或煤气管。周界 及区域内弱电信号管路: 2 根 4格格栅管。预留 10根 1格格栅管。 2.市政外线: 4根 1格格栅管预留 2根 4格格栅管 3.电视转播车缆线管路 1根Ф200 三、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
某市共用弱电管网0325
某市城市共用弱电管网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纲要) 2004年 3 月 1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名称 城市共用弱电管网。 二、项目建设背景 某市已建城市弱电管网资源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 且某市城市弱电管网的 建设现状对城市总体建设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 某市城市弱电管网目前面临加快 发展的新形势,需求单位及需求量都有大幅度地增加, 统筹规划建设某市城市共 用弱电管网已是势在必行。 三、本报告编制依据 ⑴××公司投资某市城市共用弱电管网项目的积极意向。 ⑵关于某市城市弱电管网建设发展状况的相关调查资料。 ⑶相关的规划文件、建设规定、技术标准及专项批复。 ⑷关于某市信息产业发展状况的相关调查资料。 四、可行性研究范围 本报告的研究范围是某市所辖城区、 新区及开发区。 某市城市共用弱电管网 建成以后将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保证能在一定规划期内实现给 全部弱电管道需求单位提供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条 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咨询。
(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一)征集建议。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广泛征集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二)形式审查。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四)咨询评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
(五)材料上报。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报送科技部。
(六)编制方案。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七)项目批复。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任务书内容
(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
(二)研究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三)项目年度计划。
(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为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用于项目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项或参加不超过2项本专项项目。正在主持1项或参加2项国家科技支撑、973、863、948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本专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其他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和协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试验示范基地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林业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瓶颈,进一步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设立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重点
(一)林业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围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创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安全构建和森林资源提质增效等关键支撑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及应用研究,以及生态效益评价、绿色经济核算等基础性研究。
(三)林业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林业产业绿色增长关键技术,对开拓发展林业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强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一般是中央级科研机构(包括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校,下同)或具备相应实力的省级科研机构。鼓励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的优势科技资源强强联合、共同申报。
(二)申报人应具有组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企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的能力,并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一)需在立项签订任务书后三个月内举行项目启动会,细化各任务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
(二)应聘请5—7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咨询。
(三)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司,由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重大项目验收后需加强对项目成果、技术的应用及效果的后评估。验收成绩、项目完成情况及后评估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预算金额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计财司,由计财司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并对所承担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填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决算报送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司。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将延期验收申请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条 现场查定。科技司组织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查定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一)财务验收主要以项目预算、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业务验收主要以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现场查定意见为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逐级上报,整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任务情况及原因、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项目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国家林业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重点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消项目,追回已拔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
第五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实施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专著、论文等成果需第一标注“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继北京、上海等地发布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相关政策后。3月14日,重庆也发布了《重庆市自动按计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测试车辆需购买不低于五百万美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据车云菌了解,《细则》由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城管委联合制订。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区别于传统车型,需要在封闭和开放的交通环境下,测试车与车、车与路以及车与行人交互下的环境适应性、通信可靠性、信息安全性等。此次出台的《细则》就明确了自动驾驶车辆在重庆公共道路测试的各种条件。
相比其他城市,重庆地形地貌特殊,多山多立交多隧道多雾等条件为自动驾驶测试带来了诸多挑战。因此,不少车企都在期待重庆自动驾驶测试实施细则的出台,毕竟这里覆盖了全国除高寒、高温之外几乎所有的环境。
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测试道路以及向谁申请测试资质?
据介绍,《细则》明确规定,只要在重庆市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开放测试道路认定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而目前礼嘉有部分道路已经初步符合自动驾驶测试的要求。
如果要申请,则需向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细则》规定,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出具专业评审意见,并负责相应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管及结果评估等工作。
符合申请资质的自动驾驶汽车是?
对于申请在公共道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细则》要求须具备人工紧急制动功能,并支持“手动驾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之间的切换安全、快速、简单,可保证测试驾驶员随时接管车辆控制。同时,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须具备系统提醒及安全警告功能。测试车辆还须具有有关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能自动记录和存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状态信息。
除此之外,《细则》还要求测试车辆已申领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测试车辆须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标识。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什么样的驾驶员能够胜任自动驾驶测试?
对于驾驶员,《细则》做了如下要求:
1. 测试驾驶员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在三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伤人及以上事故记录,无酒驾、毒驾记录;
2. 测试驾驶员与测试主体之间须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测试驾驶员须经过不低于50小时的道路测试专业培训,包括危险场景下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其中所申请测试功能的驾驶管理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
3. 测试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低于0.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
重庆的这份最新出炉的《细则》还规定了这些
《细则》规定,在公共道路进行自动驾驶测试的,不仅车身要贴相应的标识,还要发布开放测试道路,并安装标识。
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好现场并即时通知或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测试管理单位、测试主体。同时,测试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测试主体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法定部门的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或测试管理单位监测认定测试车辆不能满足测试安全要求的,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测试。
当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要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预防措施。另外,测试车辆在测试前,还需递交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和测试主体不低于五百万元的赔偿能力证明。
附: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