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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泸县县委、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县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泸县政府工作部门。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泸县旅游局牌子。 

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架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内部保卫、信访、综治、应急管理、110联动、对外联络、行政后勤;负责目标管理、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爱国卫生、无偿献血、编撰年鉴修志、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规划建设股(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制定或起草县城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政策;指导各镇编制集镇规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含各类工业园区,下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拆除等各项建筑工程、架设和埋设各种管线、修建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指导督促城建监察队伍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认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提出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拟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重点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勘察设计股

综合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节能设计备案手续;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政策、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会同县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四)房地产管理股(住房保障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地产行业管理以及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住房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住宅产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人员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资本金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管理;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的综合验收;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与管理;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定期公布各类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和指导价;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中住宅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交易与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白蚁防治、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的有关工作;指导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五)市政公用事业股

拟订城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县城、建制镇的供水、节水、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和旅游工作相关法律、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和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全县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

组织拟订城镇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爱国卫生和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股室、部门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业和风景旅游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监督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的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物价、行政事业收费工作的指导和会计监督;负责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收集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和指导系统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八)人事政工股(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师、技术工作等级的评审和管理;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劳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局党委的日常工作及系统党的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知识分子、残联、统战、计划生育工作。

旅游管理办公室(县风景园林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制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本县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等工作;制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泸县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旅游发展资金;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将泸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泸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承担城乡容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乡区域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县城(镇)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县城(含镇街道,以下同)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县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爱国卫生监察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重大执法活动;承办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下设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股、市容市政管理股三个股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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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领导

冉安健 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委、局全面工作。分管重点项目推进办、泸川新城发展管理中心。

刘 刚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安全、统计、市政公用事业、应急管理、值班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产业发展等工作。分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公用事业股、计划财务股、建筑工程管理局。

宋 华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洁、信访、综治、维稳、禁毒、防邪、效能建设。分管监察室、信访办。联系局办公室。

黄修玉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村镇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勘察设计咨询业等工作。分管规划建设股(村镇建设工作)、勘察设计股、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办公室、玉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协助局长分管重点项目推进办。

邹鸿燕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负责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行业技术管理等工作,负责承办县国土住建联席会、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分管规划建设股(城乡规划工作)、行政审批股、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协助局长分管泸川新城发展管理中心。

涂加明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审批、房屋交易和数据处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建档案、白蚁防治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股、房地产管理股、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房屋交易和数据处理中心、城建档案馆、白蚁防治所。

穆念涛 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负责党建、宣传、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群团(残联、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科协、工会、老龄退管)、双拥、城乡环境治理、爱卫、统战、保密、计生、关心下一代、定点帮扶联系、目标管理、党务政务公开、平安建设、法治、机关后勤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政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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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县卫生局承担的爱国卫生相关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增加对乡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职责。

(十二)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着力解决垃圾污染问题。

(十三)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区域旅游资源联合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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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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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爱国卫生、旅游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乡镇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县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县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市、县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县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本县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会同县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市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城镇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爱国卫生、旅游业监察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十三)承担城乡容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乡区域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县城(镇)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四)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县城(含镇街道,以下同)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县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六)承办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

(十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制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本县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等工作。

(十九)制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泸县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二十)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二)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旅游发展资金。

(二十三)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二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二十五)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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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理位置

详情

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花园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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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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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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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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