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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政策全文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政策全文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低保贫困农民住房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保证有序可控。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

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试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2.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11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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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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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租赁

  • 品种:扣件租赁;规格:十字、接头、扣件;说明:3个月起,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超过3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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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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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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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租赁

  • 品种: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机型号:ST7030(塔头);最大幅度/起重量(m/t):70/3.0;最大起重量/幅度(t/m):12/25.2;规格:起重量7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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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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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电一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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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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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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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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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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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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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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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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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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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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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平台建设

  • 通过感知层、传输层、处理层、应用层等架构建设,进行终端数据传输、采集、处理等综合应用,结合移动互联网APP,可视化web技术为终端用户提供直接的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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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变迁图表

  • 全省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变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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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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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级酒店建设经济指标

  • 四星级酒店建设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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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的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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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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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发布信息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0号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57号

福建、江西、山东、海南、贵州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你们报送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二、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

四、试点城市要聚焦市场需求,坚持城乡统筹。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积极学习借鉴先行试点城市实践经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五、试点城市要规范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

六、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信息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七、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时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和试点总结工作,形成报告报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八、试点城市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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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内容解读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这13个城市开展试点。试点城市将如何做?这对住房供需情况和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影响?

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缓解住房供需矛盾,今年4月,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7月时,有关文件通知再次提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此次,13个试点城市确定。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介绍,通过改革试点,要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开通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这一新的用途途径。同时,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预期。它核心的目标是增加住房紧张的城市特别是特大和超大城市的住房供给,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特别是能够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长效机制,对完善房地产健康稳定的长效机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3个试点城市是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当中,按照地方自愿原则来确定的。据介绍,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要在什么城市试什么?陈国庆介绍:“这次试点的重点内容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机制、监测和监管机制。同时,探索承租人享受公平社会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

具体来看,什么样的土地可以用于这类项目的建设呢?陈国庆表示,项目用地以存量土地为主,“这次试点是规划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租赁房的试点项目用地,耕地、农用地肯定不行。严格讲是按权属确定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目前,主要分布在城市郊区、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内部也有一些零散的集体土地。”

试点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要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要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次,我们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一个关键点就是只租不售。”

试点方案中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而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试点方案》里有一点很明确,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只能租不能售。集体土地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概念。‘小产权房’严格地说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指代不明的东西。它规划建设的一套手续不全或者房子卖给了不符合条件的人。”

据了解,集体租赁住房用地是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只用于租赁的住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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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政策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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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政策全文文献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绩效分析及政策选择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绩效分析及政策选择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绩效分析及政策选择

格式:pdf

大小:2.4MB

页数: 6页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绩效分析及政策选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租赁房市场机制研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租赁房市场机制研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租赁房市场机制研究

格式:pdf

大小:2.4MB

页数: 3页

本文结合"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市场主体与客体""租赁价格机制及影响因素""租赁房的供求机制""租赁房的竞争力""如何监管好此类租赁房"五个方面进行具体的研究。通过归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试点经验,让"吃螃蟹"的试点项目变成可供其他城市学习、复制、实施的民生工程。

佛山鼓励村级工业园改造 建设规模化租赁住房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实习生 叶璇璇

制图关彩玉

作为国家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之一,近日,国家住建部公布了包括佛山在内的13个城市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记者从佛山试点方案中了解到,本次佛山的试点方案将鼓励成立统一的住房租赁平台,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进行统一出租,租金价格上政府也将分地段出台指导价。

将在工业园区布局租赁住房

本次佛山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引领,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认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须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保护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比较完善、住房配套相对不足的区域布局。

在建设标准上,项目须按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可适当配建商业设施,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前提下,可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集体租赁住房须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集体租赁住房小区须安装监控视频和门禁系统,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按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对房屋进行全装修。

租赁住房建成前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项目整体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出让、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注明不得以租代售和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

可通过联营入股方式建设运营

在土地来源上,方案指出,试点要构建多层次多元供应体系。集体经济实力雄厚、自主开发意愿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建设运营;集体经济实力偏弱、自主开发意愿不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选择社会建设运营主体;市、区、镇级政府也可成立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以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方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市、区、镇级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收储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结合城中村租赁住房改造、改建,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鼓励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开展规模化租赁住房;以集体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来源。

政府将分地段给予租金指导

房东与租客利益的协调规范是方案一大特色。方案指出,要建立集体租赁住房网签和备案制度,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修缮、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将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备案管理。

在租金指导上,方案提出,要建立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制度,全面掌握租赁住房数量、结构、租金、时序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完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水平由各区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镇(街道)、分路段、分类别发布,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公开透明化租金定价及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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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建办标〔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为支持各地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现就适用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租赁住房类型和适用标准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2类。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合理增加服务功能

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一)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住宅型租赁住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做好适用标准的实施指导

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加强运营安全管理。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施指导。指导本地区有关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租赁住房建设指南等,及时总结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适用相关经验和问题,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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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简介

2021年8月2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日前印发的《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做了政策解读,从6个方面解读了东莞“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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