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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挺好的,它是主管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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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11-6-23 10: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1-6-23 执行日期 :2011-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条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10号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8日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2100433B
(2008年2月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织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优化植物品种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二)道路按照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计算;株距在6米以下的乔木行道树绿带宽度按照1.5米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安排异地绿化的,异地绿化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纳入市、区财政城市绿化经费专户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城市绿化资金;
(二)依法收取的城市绿化费用;
(三)社会捐赠的城市绿化资金。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经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二)被损坏的绿地、树木及园林设施的修复;
(三)苗圃基地的扩大;
(四)新品种的引进;
(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技术人才的培训;
(七)城市绿化管理学术研究;
(八)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奖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使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储存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道路、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和规范,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小区予以命名和表彰。
第十五条 老城区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危旧房屋和违法建筑物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
闲置土地不得长时间裸露。土地闲置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并保证成活;未成活的,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补植。
“伐一栽三”是指砍伐一棵树木应当栽种三棵规格相当的树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管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擅自改作他用的,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城市绿化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
2017年10月2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办发电〔2017〕13号有关规章清理要求,
二、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公用事业附加费”、第九条第(二)项。
3、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小区予以命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