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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目前煤炭行业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现状,介绍主要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病因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影响因素和防制知识;针对煤炭行业职业危害的现状和原因,综述了我国有关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提高煤炭行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担法律义务。
第一篇煤矿常见职业危害概述
第二篇煤矿常见职业病防制
第三篇煤矿工作有关疾病的防制
第四篇煤矿职业危害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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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可用临时设施代替。恢复独头通风时,除将通风机安装在新鲜空气处外,还应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的要求进行。 3、清除灾区巷道的堵塞物 瓦斯爆炸后发生的冒顶,造成巷道的堵塞,影响救援队员进行侦察抢救时,应...
本书分两篇,共十五章。第一篇为建筑制图与识图,共六章,主要以现行的建筑制图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工程设计实例,系统地介绍了建筑工程图的成图原理、识图方法。其内容包括建筑制图的基本知识、投影的基本知识、体...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煤矿职业危害告知牌样本
噪声职业危害告知牌 作业会产生噪声,对听力有损害,提请注意防护 危害物质 危害因素 理化特性 长时间处于噪音环境,会引起听力减弱、下降,时间 长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 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听力损失在 25dB为耳 聋标准, 26-40dB为轻度耳聋, 41-55dB为中度耳聋, 56-70dB为重度耳聋, 71dB以上为极度耳聋。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防护措施 应急处置 1、控制声源: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音的 机械设备; 2、控制声音传播:采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吸收声能; 3、个体防护:佩戴耳塞、耳罩、帽盔等防护用品; 4、健康监护:进行岗前健康体检, 定期进行岗中体检; 5、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 离开噪音环境。 1、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立 即离开噪音场所; 2、如发现听力异常,
X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XXX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二 O 一一年二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第二章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章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第四章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第六章 我矿作业场所卫生实施、措施情况 第七章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第八章 高温的防治 第九章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职工健康档案建立情况 第十一章 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 3 府谷县三道沟乡伙盘沟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 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陕西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煤矿安全 监察局有关
第一章 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第一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因素
一、职业卫生问题的特点
二、职业危害因素
第二节 职业病和非职业病
一、概念
二、职业病的特点
三、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原则
第二章 职业中毒及其预防控制技术
第一节 工业毒物概述
一、工业毒物的分类
二、工业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三、毒物在体内的作用过程
第二节 工业毒物的毒性与影响因素
一、工业毒物的毒性与危害性
二、影响毒物对机体作用的因素
第三节 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
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二、常见工业毒物
第四节 化学中毒的医疗急救
一、化学中毒事故的特点
二、突发中毒事故的现场抢救
第三章 化学灼伤及防治技术
第一节 化学灼伤
一、化学灼伤的定义和范围
二、化学性致伤物
三、化学灼伤的预防
四、化学灼伤的急救
第二节 几种化学物质灼伤的急救办法
一、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处理原则
二、酸灼伤的急救
三、碱灼伤的急救
四、氢氟酸灼伤的急救
五、氯磺酸灼伤的急救
六、黄磷灼伤的急救
七、溴灼伤的急救
八、三氯化磷灼伤的急救
九、三氯化锑灼伤的急救
十、苯酚灼伤的急救
十一、乙二酸灼伤的急救
十二、硫酸二甲酯灼伤的急救
十三、铬酸盐灼伤的急救
十四、氯化钡灼伤的急救
十五、二硫化碳灼伤的急救
十六、二甲基甲酰胺灼伤的急救
十七、汽油浸渍伤的急救
十八、沥青灼伤的急救
十九、氯乙酸灼伤的急救
二十、化学性眼灼伤的急救
第四章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第一节 粉尘的概念和分类
一、粉尘的概念
二、粉尘的分类
第二节 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一、粉尘的理化性质与危害性的关系
二、粉尘在肺内的沉积和排出
三、粉尘引起的疾病
第三节 粉尘爆炸性危害
一、粉尘爆炸现象及其条件
二、粉尘爆炸机理及特点
三、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四、粉尘爆炸危险
第四节 工厂防尘的综合措施
一、厂房位置和朝向的选择
二、工艺方法和工艺布置合理化
三、粉尘扩散的控制
四、静电消尘与湿法除尘
五、通分除尘
六、消除二次尘源
七、个体防护
八、维护管理
第五节 除尘设备简介
一、重力沉降室
二、惯性除尘器
三、旋风除尘器
四、袋式除尘器
五、电除尘器
六、湿式除尘器
第五章 物理因素危害的控制技术
第一节 噪声
一、声波的性质及生产性噪声
二、噪声危害的影响因素
三、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四、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
第二节 振动
一、振动的基本概念
二、振动的分布
三、振动对人体作用的影响因素
四、振动病
五、预防措施
第三节 高温
一、高温作业的类型及分布
二、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三、中暑
四、中暑分级
五、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节 高频与微波
一、高频与微波的概念
二、非电离辐射
三、对人体的危害
四、防治措施
第五节 物理因素伤害的急救
一、中暑的急救
二、冷冻伤的急救
三、鼻外伤的急救
四、眼睛碰伤的急救
五、鼓膜破裂的急救
六、眼球伤的急救
七、电光性眼炎的急救
八、沙尘进眼的急处理
九、突发性耳聋的急救
十、外耳道异物的急救
十一、放射病的急救与诊治
十二、放射复合伤的诊治要点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简介
第一节 头部和手部的防护
一、头部防护
二、手(臂)防护
第二节 呼吸器官的防护
一、呼吸器官的伤害因素及其防护装备分类
二、防尘、毒呼吸用具
第三节 眼、面部的防护
一、眼、面部的伤害因素及其防护用具分类
二、眼部防护用具
三、面部防护用具
第四节 听觉器官的防护
一、噪声的危害
二、防噪声用品
第五节 躯体的防护
一、躯体的伤害因素和防护服装分类
二、一般防护服
三、防静电工作服
四、防酸工作服
五、阻燃防护服
六、抗油拒水防护服
第六节 皮肤的防护
一、皮肤的伤害因素和保肤用品的作用
二、皮肤用品
附录
附录一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附录二 几种常见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
附录三 常用解毒药
附录四 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
参考文献 2100433B
本书提出了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的理论体系,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全面解读,解答了煤矿双重预防机制是什么的问题。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本书按照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详细阐述了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基础理论、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备与启动、建设规划、全面风险辨识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等内容。
本书贴近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为希望建设双重预防机制或提升双重预防机制效果的煤矿提供有价值的借鉴。本书还可作为非煤矿山、化工、电力、冶金、建筑、机械制造等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参考用书。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
游离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煤尘 |
≤5 |
5.0 |
岩尘 |
5~10 |
2.5 |
10~30 |
1.0 |
|
30~50 |
0.5 |
|
≥50 |
0.2 |
|
水泥尘 |
<10 |
1.5 |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
生产工艺 |
测尘点布置 |
回采工作面 |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
回风侧10~15m处 |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
|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
在回风侧3~5m处 |
|
掘进工作面 |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
在工人作业地点 |
|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
|
锚喷 |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
转载点 |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
回风侧5~10m处 |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
|
井下其他场所 |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
露天煤矿 |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
下风侧3~5m处 |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
司机室内 |
|
地面作业场所 |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
监测地点 |
监测周期 |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
采、掘(剥)工作面 |
3个月1次 |
其他地点 |
6个月1次 |
|
定点呼吸性粉尘 |
1个月1次 |
|
粉尘分散度 |
6个月1次 |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6个月1次 |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
测尘人员数量 |
测尘仪器数量 |
<20 |
≥1人 |
≥2台 |
20~40 |
≥2人 |
≥4台 |
40~60 |
≥3人 |
≥6台 |
>60 |
≥4人 |
≥8台 |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
≥2人 |
≥4台 |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五十六)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
(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碳CO2 |
0.5 |
硫化氢H2S |
0.00066 |
(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监督检查
(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七十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