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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成立于2021年4月22日,经民权县民政局社会管理处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经营范围为:(1)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 (3)维护会员权益、调解纠纷。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协会的基本职能而展开的。协会的章程将基本职能确定为“服务、自律、沟通、代表、协调”,其宗旨是:坚持“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代表会员单位,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权县地区建筑业发展。是民权县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在民权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已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基本信息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协会架构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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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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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 是由在民权县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自愿结成的全县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民权县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面向建筑行业,竭诚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和企业全面素质,为推动民权县建筑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民权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民权县组织部两新组织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李冬,副会长:代华,副会长:张永真,副会长:岳涛,秘书长:李涛。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福乐家苑东门建筑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

(3)维护会员权益、调解纠纷。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四)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5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1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立式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3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长或秘书长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权县建筑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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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业务范围

(1)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 (3)维护会员权益、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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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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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协会宗旨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优化行业组织结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企业的愿望,积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水平,为民权县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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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设会长1人(法定代表人)秘书长1人 、副会长3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现有专职人员13人,设“六部一室”,即会员服务部、质量安全部、科技推广部、行业发展部、信息传媒部、检测服务部、综合办公室。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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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建筑业协会文献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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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Labonr Service Enterprises Branch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称建筑劳务企业分会) 。本工作 办法是根据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是由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 劳务作业及与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 自愿组成,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的、 非营利性经济 类非法人社团组织,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宗旨和任务:以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代表、 协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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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1 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关于举办建筑节能讲座的通知 中山建协通 [2008] 33 号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宣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 目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 会建设,配合《中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面 实施,提高我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管理的水平,我 会和市建设局设计科技科合作举办建筑节能讲座, 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授课的对象 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总监,各建设管理所的负责人、有关质监员,以及 有关建设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讲座授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中山市节能管理办法》 (试行 ) 5、 中山市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通知 三、课程安排及收费标准

民权县审计局民权县审计局“服务者”定位

民权县审计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继续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定位“服务者”角色,通过发挥参谋员、指导员作用,赢得了服务对象的喝彩。

一方面,审计上门充当“参谋员”,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该局主要负责人带领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先后到县直单位、乡镇开展座谈,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出了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按照项目金额实行分层招标模式,对合同签订、涉及变更及签证、材料价格、隐蔽工程等环节实施重点监控,以及出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针对性建议,同时还建立了业务联动机制和qq群,由审计部门在线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另一方面,审计积极当好“指导员”,开展财政财务培训活动。该局先后牵头组织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培训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培训班、政府投资审计业务培训班等,从单位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内审人员等多个层次,就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和使用,村级财务核算常见问题等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学习,有效地提升了镇村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获得了基层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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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住建局简介

民权住建局在抓好城乡规划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入手,着力提高城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局办公楼入口处将本部门的主要职能,法律法规、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及办事程序进行公开,并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到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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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住建局职能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规定;负责做好上级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申报、对接、使用等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全县重大规划项目设计方案的竞标、竞选工作。

(六)研究制定县城区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县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区详细规划和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给排水、绿化、公交、燃气、环保、消防、供电、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并上报审批;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审批权;统筹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及空间资源;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审查、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七)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法制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统一行使城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负责县城区管理范围内城建监察工作。

(八)指导全县并负责县城区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指导全县并负责全县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管理以及县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外出施工队伍、驻外办事机构管理。

(十)指导全县并负责县城区道路、桥梁、燃气、园林绿化、风景区等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三)编制县防震减灾规划,制定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上报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城镇减排、建筑节能的责任。制定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推广应用和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监管;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材产品和燃气具质量检验工作。

(十五)负责城乡建设各类资质、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指导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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