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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是中国的基础性能源,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居主体地位。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煤炭经济形势出现了恢复性的好转,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制约中国煤炭经济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暴露得更为明显。为进一步准确地把握中国煤炭经济发展态势和规律,尽快解决制约煤炭经济发展的问题,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中国煤炭报社、北京博士之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办,以“煤炭价格与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2004'中国煤炭经济论坛”,于2004年11月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领导和专家学者,主要产煤省区的领导,部分重点煤炭及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各大媒体的记者共200多人到会;二十余位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在论坛上发表演讲。
前言 岳福斌
主(承)办单位领导寄语
论坛集锦
主(承)办单位领导讲话
1.共商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大计 范维唐
2.欢迎大家为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靳善忠
3.办好论坛 为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高 潮
主题报告
1.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濮洪九
2.煤炭价格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岳福斌
专家发言
1.重化工时代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樊 纲
2.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 魏 杰
3.煤价既受成本控制也受运输影响 吴 吟
4.抓住机遇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王晓齐
5.煤炭经济要发展 财税政策要配合 贾 康
6.煤炭工业发展与融资渠道的开放度 罗云毅
7.煤炭价格应使劳动要素得到合理补偿 李连仲
8.煤电联动 理顺煤价 唐 元
9.在煤炭企业改革中应尽量考虑职工利益 周天勇
l0.产煤大省要处理好“现钱”和“本钱”的关系 刘福垣
11.科学系统规划 保障煤炭运输 董 焰
12.加快体制改革 完善政策法规促进煤炭经济健康发展 彭建勋
13.价格双轨制困扰着煤炭工业发展 侯文锦
14.煤炭经济发展面临六大挑战 刘迎秋
15.要高度关注煤炭工人的生命安全问题 邹东涛
l6.国内煤炭的供需关系影响着国际市场煤价 韩 旭
17.2005年宏观经济形势依然看好 郑京平
媒体报道文萃
1.让我们重新审视煤炭(上)人民日报
2.让我们重新审视煤炭(下)人民日报
3.煤炭价格总体偏低 价格放开是方向经济参考报
4.煤电联营能否化解煤电之争新华社
5.中国经济明年依然看好新华社
6.煤价真相:总体价格水平偏低 高煤价高在中间环节中国经济时报
7.逐步走向市场中国证券报
8.铁老大垄断地位再遭质疑 运输瓶颈制约煤炭外运新华社
9.中国煤炭行业内人士呼吁煤炭价格由市场决定新华社
10.分析经济运行中的矛盾 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煤炭报
11.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范维唐认为煤炭业遭遇六大难题 中国矿业报
12.煤炭经济论坛呼声:发展煤炭经济需要扩大铁路运能 人民铁道报
l3.市场利剑当立斩煤价“盘剥” 东方早报
14.矿难频频 凸显行业亏损窘境专家呼吁 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迫在眉睫 南方日报
企业反馈
……
文献选编
后记 崔 涛
城市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一定的时空尺度上,以长期持续的城市增长及其结构进化,实现高度发展的城市化和现代化,从而既满足当代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满足未来城市的发展需求,实现城市由不协调剑协调、由非可持续剑可...
别担心,只要原油的价格一上去,那么煤炭焦炭的价格就有机会涨回了。因为原油价格上去后,作为燃料的燃料油的价格势必又涨了,而用油企业烧不起燃料油的时候,他们只能采用煤炭和焦炭这些燃料了。这样就势必让让煤炭...
1400一吨
基于云理论的煤炭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评价
为正确评价可持续发展思想下的煤炭建设项目,结合对其产生影响的经济因子、社会因子、资源因子以及环境因子,文章对煤炭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首先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了煤炭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传统评价方法中模糊指标精确化、随机指标缺省化、指标权重主观化等现象,利用云理论处理模糊性与随机性指标的优势,提出了基于云理论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以典型煤炭建设项目为评价对象,规划可持续发展等级,为可持续发展思想下的煤炭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判定提供理论依据。
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策探讨
煤炭资源型城市面临最大环境问题是矿山企业环境破坏,现从鹤岗市矿山企业开采的实际问题出发,立足我国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发展方向,对矿山企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对策探讨。
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煤炭消费,主要依靠铁路、内河和沿海水运长距离调配。
由于受煤炭生产与消费格局的影响,中国煤炭的基本流向是"北煤南运 ","西煤东运"和"煤炭出关"。省际煤炭交流中,南北向煤炭流占75%,东西向煤炭流占25%。其中南下煤炭流占50%以上,北上煤炭流占20%左右,东向煤炭流占20%左右,西向煤炭流仅占5%左右。山西是最大的煤炭输出省,其输出量占全国省际煤炭流量的45%。
《煤炭经济研究文选(2011)》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煤炭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及设备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保障签订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者酬金是否具体、准确。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二)经济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依法履行审批、鉴证、公证等手续。
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债权、债务情况;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二)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第七条 对购销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等。
(二)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
(三)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1、对已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违反规定以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合同。
2、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由双方协商签订。对其中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比例以及对质量异议提出条件和时间是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是否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位价格、合同总金额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注明。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勘察、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九条 对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二)承揽方是否未经定作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对财产租赁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和内容。
第十二条 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应当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经过担保,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是否有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权益、投资收益分配是否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四)对外投资联营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合理、明确。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二)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三)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平等、合理的原则。
(四)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五)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六)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
(七)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八)外方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结束后,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经济合同应当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一)数额较大的采购合同。
(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三)对外投资合同。
(四)涉外经济合同。
(五)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可以要求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和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货单位的报价单。
(二)对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施工(或监理)方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
(三)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的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四)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和采用的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签约前谈判和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于合同文本送达审计后15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建立审计档案;对重大问题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授权,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未经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不得结算;对未经审计的合同在执行中造成损失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建议,或根据本单位授权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煤炭工业部部门规章对经济合同审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