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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章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章

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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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三)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如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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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一章

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确保“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对象认定不准问题,各地要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城市低保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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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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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令

民函〔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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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四章

做好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

从现在起到今年(2010年)年底,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规定。确保与低保对象认定有关的各项制度健全、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二是查制度落实。通过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退尽退”。三是查问题纠正。对有关部门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信访等个案,要认真核查,及时纠正。排查的具体形式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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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章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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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5页

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鹿城“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 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 1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 见》(浙政办发, 2007? 17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温政发, 2008? 20 号)文件精神, 结合鹿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 20l0 年,单位 GDP综合能耗由 2005年 的 0.65 吨标准煤 /万元下降到 0.52 吨标准煤 /万元,降低 20%。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 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推进温 州“第三次跨越”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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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特 急 国投安委 , 2012? 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累计发生 11起重大事 故,共造成 148 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1 起、 44 人。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 明电, 2012? 6 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要求。目前,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 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事故防控工作依然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 《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今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全国“两会”正在召开,下半年又将迎来党的“十八 大”召开。作为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 2 生产工作,保障

延边城市低保对象审批流程审批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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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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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科技含量和综合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意义

住宅性能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评定方法和程序,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进行评审,然后将评审结果提交住宅性能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最终确定住宅性能等级,并颁发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

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建立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克服住宅质量通病、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对住宅品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多元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维护消费者对住宅性能的知情权,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统筹规划全面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推动力度,2012年每个设区市要选择2~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展住宅性能认定;从2013年起,全省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住宅项目都要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同时,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列入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计划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终审。

三、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拟建、在建或已竣工的住宅均可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2、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程序的规定;

3、拟建、在建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已竣工住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具备入住条件。

(二)认定程序

1、拟建或在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完成后,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格和条件审查后,报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2、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进行设计审查。

3、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通过设计审查的证书和文件,并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4、项目主体施工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申请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审验收。

6、对通过终审验收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志。

7、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终审验收。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刘耀辉

附件: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提纲、申请表、申请评定书可从中国住宅产业网或河北建筑节能网上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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