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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梅州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基本信息

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印发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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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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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以下称《补贴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贴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鉴于市政府于2015年印发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且个别条款与有关法规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够一致,故需再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据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补贴办法》初稿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暂行办法》由开始的《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修订而来,经过近年的实施,再通过这次修订,基本上比较完善,故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二字删除。此次修订未作重大及原则性修订。

修订《补贴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市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关于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将原来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调整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这一款,对失信受益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作出限制性规定。

同时,明确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相关规定中的“租金标准”在《补贴办法》印发实施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进行评估,得出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依据。在《补贴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开展一次评估。如出现物价波动较大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补贴标准进行二次评估。

四、关于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初审、批准和公示及发放等环节。

修订后的申领程序增加了网上申报内容,同时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这一内容。

关于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为方便群众,曾考虑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供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由于提交申请的对象不一定能通过审核纳入保障对象,且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愿意承办租赁补贴发放业务。因此,待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再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保障对象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各县(市、区)的执行

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删除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内容,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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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上申报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三)审核。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批准和公示。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请示,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市财政部门请款后,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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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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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文献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格式:pdf

大小:40KB

页数: 9页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十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建设标准、 租金标 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 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 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40KB

页数: 7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规范运营与使用, 健全退出 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 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广东]梅州公租房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扩大

梅州日前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2015年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为811至1282元),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等条件。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改变以往租赁补贴 “一刀切”的发放模式,而是采取按照保障对象类别、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计算,其中:(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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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化、增城区域系数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化、增城区域系数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2016年12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为明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化、增城区域系数,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在撤市设区的从化、增城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会市财政局、市法制办以及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及从化、增城区市场租金水平等情况,对该两区的区域系数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订了《通知》。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通知》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明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化区区域系数为0.6,增城区区域系数为0.7。

区域系数的确定,有利于从化、增城区顺利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便于困难群众选择货币化保障方式通过承租市场房源尽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据悉,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2016年修订出台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重,完善了租赁补贴标准,合理延长了租赁补贴期限,并加大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货币化保障力度。通过上述系列政策措施,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在各区的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初省下达我市新增发改租赁补贴1600户目标任务已超额完成,年度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已达1693户,目标任务完成率为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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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万多元

今年以来,德保县对45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租赁补贴发放,共有115人享受租赁补贴,平均每人每月104元。上半年,全县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1760元。

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机制,该县结合每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实施退出机制。申领家庭如违反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登记入库和家庭的租赁补贴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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