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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本市公路网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控制公路建筑红线,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筑红线的管理。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路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视其街道化发展程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城建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路段,其红线的管理工作由城建、规划部门负责。
第四条公路建筑红线是指公路中心线至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
本市公路建筑红线的范围为:国道主干线及高速公路不少于75米,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及一级公路不少于35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与乡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红线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与公路建筑红线不一致的,应适用高标准。
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置公路建筑红线界桩。
第五条在国道主干线、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小区和集市的,应当选在公路一侧进行,其离公路最近的建筑物的外缘至公路边沟建筑红线的范围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凡涉及到公路建筑红线的,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对不符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审批部门予以纠正,其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无偿拆除。
第七条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一般不得塔建临时性建筑。确需搭建的,搭建单位或个人应先报请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搭建临时性建筑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审查同意的,其搭建的临时性建筑位于省道以上公路两侧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临时占用公路建筑红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位于县、乡道两侧的,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驳回。
第九条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性建筑,其靠近公路的外缘与公路边沟的最近距离,国道主干线及其连接线不少于20米,国道不少于15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
第十条临时性建筑的搭建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应无条件拆除。确因需要延长搭建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实地复查后,换发《许可证》。其中位于省道以上公路两侧的应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性建筑遇公路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期间,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本办法要求,对建设路段的公路建筑红线进行控制,迁建建筑应安置在公路建筑红线之外,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其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已建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持产权证或有关报建证明文件到所属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经批准或经审核登记允许暂时保留的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筑红线控制情况的巡查工作。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公路建筑红线违章案件由违章发生地县级公路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市公路管理门裁定。省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擅自修(搭)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其承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
(二)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擅自改建、扩建和重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纠正,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对逾期不纠正的,予以强制纠正,并由其承担强制纠正所需费用。
(三)原有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上述违章行为,造成路产损失的,可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予以修复或缴纳修理费。
第十七条有其他违章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公路管理部门均应作出《违章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国道主干线”是指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同三高速公路宁波段等列入国家国道主干线规划的公路。甬金一级汽车专用道宁波段,按照国道主干线标准控制。
“国道主干线连接线”是指国道主干线与市及各县(市)、区的连接线以及宁骆线。
“主要县道”是指江南公路、通途路、余夫公路及规划中的绕城公路、环海沿线公路及其它4车道以上的县道公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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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但是有些城市在主要干道道路红线的外侧,另行划定建筑红线,使道路上部空间向两侧伸展,显得道路更加开阔。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型和街景富于变化。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 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有相关规定如下:4.2 建筑突出物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