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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整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整治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其他重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其中,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财政部可会同生态环境部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十条 若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采取项目法分配整治资金,则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因素相应调整为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权重为100%。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根据农村环境保护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支持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中央财政对支持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整治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支持标准等具体事项。项目所在城市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按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提出当年各省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整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整治资金安排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接到整治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省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整治资金,加强对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安排给脱贫县的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整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自评,并将各地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整治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的,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整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整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整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参考链接:)2100433B
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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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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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自设立以来截至2016年底,累计投入约37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在推动各地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加快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一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却未得到有效评价。因此,全面开展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不仅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而且是一项能够起到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项目实施成效的工作。经过大量研究、分析总结以及论证,并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自身管理、运行等特点有效的结合起来,从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角度构建了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三级指标体系。旨在通过该指标体系,对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进行客观、有效地评价,并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12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3〕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