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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增加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建立资源库
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分类建立施工企业库、 工程咨询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各类资源库入库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和由市级相关部门分行业进行推荐,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经相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资源库。其中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施工企业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或定期审核入库,对违规企业及时清理出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资源库建立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资源共享共用,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建立各类资源库。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加密对资源库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二、编制和实行各类招标文件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南充实际,编制各类招标文件范本,范本必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废标具体条款,非评标办法中明确的废标条款,一律不得作为废标依据(此条必须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程序中)。今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一律采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不得擅自对范本进行删改;凡与范本不一致的地方必须用黑体字或异体字予以注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并不得作为废标理由。各类招标范本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三、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加强自行招标能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融资项目) 需公开招标的,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一律自行招标,其他 的由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进行招标,招标 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会同业主审定。招标成功后,由业主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自行招标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积极推行项目自行招标工作。
凡达到限额标准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方案招 (竞)标制度。方案招(竞)标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招标文件。具体的方案招(竞)标实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完善项目发包管理
限额以下和非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应急工程), 由在施工企业库的施工企业自愿报名,经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 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实行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其中标价为经评审机构审定并下浮一定比 例后的固定包干价(只限清单及图纸范围内)。
限额以上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在施工企业库内的
施工企业自愿报名,在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为中标单位。投标企业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如其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时缴纳3倍以上差额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才可与其签订合同,否则,视中标人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严格控制变更和增加工程,因特殊情况,新增和变更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且能独立施工的工程必须另行组织招标;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完成建设任务,将其进行无条件清场,被清场企业五年内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建各类工程,并将其从资源库中除名,所缴纳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做深、做细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财评机构进行详细评审确定。积极探索在政府工程中试点完全最低价中标,新增工程重新招标。
对涉及工程服务性收费项目(如节能评审、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分别在各类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抽取三家以上单位竞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标准的80%,在此基础上,让利最多者中标。
五、完善开评标方法
投标人投标资料递交结束后,在符合开标条件基础上,先抽
取评标专家,待评标专家全部到场且进入评标室后再唱标,唱完标再将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评标,具体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实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备案制
实行电子投标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成功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并报发改、住建等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未进行投标文件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审计机关在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备案的招标和投标文件,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审计决算时如出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投标文件为准;如出现虚假的投标文件,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项目标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成功后,业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的标后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及监理方人员到位、工程进度、 安全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 项目标后巡查制度,由相关行政主管及监督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项目标后管理的巡查,如发现标后管理 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市发展改革 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八、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
依托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将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等信息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录入,并进行公布。各地各部门不得对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的信息进行瞒报、不报或变通处理,一旦发现,由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前,相关部门应先进入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含从业人员)报名,应根据相关规定,会同监督部门,判断其投标是否属于限制投标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九、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实行惩戒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人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从我市各类资源库中剔除,并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投标。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查处的涉嫌违规违法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及时移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评标专家移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其他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答:这只能找专业厂家询价,如果不确定厂家,就以市场类似价格列为暂估价,合同列为非固定价合同。
可以放入专业暂估价中,设计图纸不明确只能这样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 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增强我市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3〕8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布方式,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
(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房建和市政类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工程招标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六安市招投标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属于交通类、水利类的,除通过前述网络发布外,还应通过安徽交通网、安徽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依法公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全过程信息做到互联公开、社会共享。
二、完善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标前、标中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要依法主动提出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按照核准机关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分类制定的标准文本确定的基本要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的基础上,牵头组织专家做好我市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与完善工作。对已有的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包括房屋建筑综合评分法、市政道路综合评分法、装饰装修综合评分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市政道路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规划设计综合评分法、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贴近各类项目的需求。同时,加快施工图设计项目、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污分流工程、园林绿化、路灯安装等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工作。每类通用参照文本按投资额和技术难度分别设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由业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继续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优质优先”。
(三)在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中,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有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不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由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场外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五)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委随机抽取和监管机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跨市、跨省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异地随机抽取,防止“人情”评标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评委的考核。对评委的评标行为实行“一标一考核”,由监督人员于评标结束时,分别对各评委的评标行为进行考核并客观记录。对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主管部门,提请终止其评标资格;发现有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开标、评标现场的规范化建设,解决“圆桌式”、“会议式”评标;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技术监控设施和物理隔断措施,防止评委入场前与投标人“串标”,加强对评委评标的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现场全过程监控记录制度并完整保存备查,维护评标的公平、公正。
三、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标条件,探索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总承包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确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完成所需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标准、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实质性要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该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保障等实质性要求。
(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符合总承包条件的,可以探索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几个项目分别招标。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招标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发包。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未经审批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要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设置暂估价。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且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设置暂估价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按照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及中标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
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网上互联
(一)要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公布规则、信用信息公布流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分级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要明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常态公布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确保公布工作责任明确、规范有序。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人行、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安监、人社、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以市、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为枢纽,按照各自职责集中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场交易的从业单位(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市场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公布的内容要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等级、获奖(表彰)、优质工程(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良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的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反质量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违反工期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遵守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三)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工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共享成果,并全面应用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评价制度,依法、合理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
(一)建立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行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
(二)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重点工程管理、人社以及建设单位组成的企业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工作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履约能力以及该项目监理企业的监管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六安市政府网、六安市招投标网、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用。
(三)履约能力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质量管理及控制情况,安全生产与管理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四)对评为优良等次的建筑企业,进入优良企业库,可承担政府应急工程及投资限额以下工程的摇号承包;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建筑企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大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力度,提高管理协作水平
(一)落实以建设单位为主的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履行对中标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监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效能。
(二)落实重大项目约谈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标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约谈,明确其合同责任。
(三)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考核。除评标委员会加强对投标企业资格、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外,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业绩考核,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和借用或出借资质。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包括奖项、荣誉、信誉、业绩、资质证书等弄虚作假)和借用、出借资质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应移送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投标资格限制等,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设单位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标后监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现场考勤、考核与检验、检测制度,促使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要加强合同的备案监督,合同备案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进行抽查,发现“阴阳合同”的,严厉查处。对建设单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凡涉及投标资格限制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到位。
(五)加大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力度,健全招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2013年12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