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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是南昌市的一个组织机构。
获得荣誉
2020年3月11日,为持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经过严格复查,南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继续保留该单位“南昌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100433B
散装水泥一般是商品混凝土公司买的,施工现场一般都是用的袋装水泥
你好:是的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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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预办)成立于1985年,当时仅有6名员工,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2年从市建材行办划归市经贸委(现改为市工信委)管辖,2005年理顺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由"南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更名为现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16人,退休人员8人。
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2004 年 9 月 21 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7 月 18 日河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1001 颁布单位: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7月 18 日批准,现予公布,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 综合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是广东省住建厅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和应用规划、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承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返退;承担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统计管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一)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提供行车便利。
第十四条 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未预缴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按月足额征收。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委托市有关单位代征。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委托县有关单位代征。
第十八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第二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90%。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限期按照低于规定的数量补缴专项资金,并按每吨30元处以罚款,对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责令改正;
(三)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已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数量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现场搅拌混凝土是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予以追偿;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16号颁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十分重视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198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局又联合发布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这对散装水泥发展起到了较大地推动作用。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明确要求,要"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2007年,国务院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进一步强调要"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鼓励水泥掺废渣"、"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2008年8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我省十分重视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1996年,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该《办法》的实施对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较好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全省水泥散装量由1996年的168万吨提升至2007年的2110万吨,水泥散装率由8.36%上升至40.65%,12年累计完成散装水泥8504万吨,节约包装纸51.02万吨,折合优质木材280.63万立方米,节电6.12亿度,节煤66.33万吨,节水1.02亿立方米,减少水泥损失382.68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5.31吨,减少粉尘排放35.72万吨,综合经济效益约38.3亿元。但是,散装水泥发展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之处,比如,有的地方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推广力度不大,散装水泥推广发展还不平衡;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需要进一步具体细化;推广力度需要从进一步加大推广散装水泥向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延伸;强化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等等。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有必要制定新《办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对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的重要手段。它们的使用,既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城市面貌,保护生态环境,又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所以,近几年国家十分重视其推广应用。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此,《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作了调整,将预拌混凝土的管理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预拌砂浆的管理,国家正在逐步推进之中,所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管理体制
十多年来,我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变动,但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的具体管理机构相对稳定,依据省"三定"方案和部门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考虑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难度较大,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以保障《办法》颁布实施后得到贯彻实施。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三、关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促进措施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规划管理。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符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三是规范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五是加大推广使用力度。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六是实施优惠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其使用废渣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关于"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要求,《办法》还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作了规范。此外,考虑到为满足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情况,《办法(草案)》对例外情形作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办法》出台后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设定法律责任。设定原则:一是不重复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没有重复规定。二是从实际出发。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权责一致。为了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原则,对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