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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1962年生,浙江嵊州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进修生(2003);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工作(2001年)。发表《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2006年)等著作和论文多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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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实施研究的背景阐述;第二部分是以实地调查和司法审判研究所获信息为主要依据,分析总结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富三代”或“穷三代”、已婚妇女等若干群体人口的土地权利实现难等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其原因;第三部分讨论了解决当前问题和困难的具体思路和对策;第四部分专题研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的转化、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与安置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27个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的司法案例。
作 者: 蒋月 等 著 丛 书 名: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64144 出版时间:2006-06-01版 次:1页 数:393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经济法
您好,合同的范本一般土地局的话就应该有的啊,没有的话可以问问一些专业的人士
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
你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
第一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概述
一、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本项目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三、本项目实地调查的基本情况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学术研究评述
一、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前的理论研究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后至今的理论研究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与法律回顾
一、中央政策和国家的法规、规章
二、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律
三、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的继承
五、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现状:问题与对策
六、学生和超生子女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
七、农村土地征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
九、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承包
第五章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审判实务中的程序问题
三、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审判中的实体问题
四、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
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六、关于村民资格、村民分配资格和村民待遇的关系
七、建议与对策
第六章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土地承包合同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关于特殊群体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等
四、关于土地调整
五、关于土地征用及土地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七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试拟稿)
第八章 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建议
第九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研究
一、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股权的转化
——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试论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土地承包费
三、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与安置研究
第十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裁判案例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否须经发包方同意
——连某某与厦门集美区后溪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二、应当适当保护已实际大量投入的承包人的利益
——王某某等34人诉某村前行小组等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陈某某等诉王某某青苗补偿款所有权纠纷案
四、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的不同
——陈某某等人诉阳翟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五、对土地租赁若干问题的探讨
——林某某诉厦门市新坟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六、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的认定
——洪某某等诉福建省厦门市某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七、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
——林某某诉厦门祥露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
八、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完善
——李某某等诉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村民委员会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九、嫁城女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汪某某等诉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村第四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十、妇女权益保护与村民自治的冲突与协调
——孙某某诉五通村委会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十一、围绕迁徙设计保护农村妇女权利的法条
——陈某某等诉第十三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十二、入赘男子能否得到土地补偿费
——孙某某等与凤岗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款分配纠纷案
十三、非婚生子女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确认
——李某某等诉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第九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十四、征地补偿款发放对象的确认
——柯某某与厦门市西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十五、离婚妇女单人户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
——陈某某诉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十六、承包村集体土地的出嫁女有无权利获得征地补偿金
——张某某等诉厦门市集美区东安村村民委员会等征地补偿纠纷案
十七、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不受司法保护
——黄某某等诉灌口村第一小组等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十八、村民小组可否独立承担责任
——王某某诉东宅村委会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十九、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黄某某等诉厦门市灌口镇灌口村第一村民小组等劳力安置费纠纷案
二十、土地承包方获得的补偿款与征地补偿款的区别
——李某某等诉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征地分配款纠纷案
二十一、外出务工者可否获得劳力安置费以及村民同等待遇
——康某某诉厦门市杏林区锦园村民委员会劳力安置费纠纷案
二十二、原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能否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张某某诉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村第八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二十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村待业可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杜某某诉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分配款纠纷案
二十四、征地补偿款可否继承
——陈某某诉厦门市同安区洪唐镇三忠村第九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二十五、法院应否受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
——原告谢某某等人诉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棘林内第二村民小组等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
二十六、征地补偿款纠纷诉讼的性质是什么
——李某某诉厦门市东孚镇东瑶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案
二十七、土地征用补偿案件的案由和被告的确定
——孙某某诉厦门市湖星区禾山镇五通村委会果树补偿款侵权纠纷案
附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调查访谈录
主要参考文献
·收起全部<<2100433B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一)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改变了人民公社的 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家庭承包 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 确立了家庭经 营的主体地位, 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 存的统一整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 七十年 ;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 在这个期间内,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 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 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关系到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关系到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 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的用途, 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本条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六)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且履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人员。迁入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家庭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签订的,应当及时补签。对补签承包合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承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第六条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案,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七条 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签订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家征收已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要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提供的拟征收土地的批准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已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书面通知到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补偿项目和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征用已承包的农村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手续。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未被依法征收的原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振伟明确10日表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持长久不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刘振伟表示。
刘振伟指出,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决策,把这些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与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刘振伟指出。
刘振伟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的有关文件提出,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农民进城落户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一个前置条件。“这些都是下一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内容。”
“土地的流转、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市场行为,不能下指标,不能用绩效考核的办法强行地去推动,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大越好,我国情差别很大,要因地制宜,规模经营多大,经营主体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刘振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