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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怀江,一九九一年获农业经济师职称,现任温州市农业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长期从事农村经济管理和农业法制工作,在承担国家、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是《浙江省实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温州生态园区保护条例》等三部省级地万法坝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起草中)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宝贵意见曾任教于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培训班是我国业内知名专家,先后出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农业部立法专家研讨会专家。
序
第一篇 农地承包纠纷仲裁理论研究
1.温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研究报告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由分类
3.对仲裁处理若干常见纠纷的法律意见
4.仲裁庭重要调查问题范例
第二篇 仲裁典型案例选编
1.当事人要求拆分离婚前获得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2.当事人申请明晰仲裁结果的补充裁定
3.成年当事人因户内侵权要求转移自己的承包权
4.被申请人擅自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发给第三人
5.村、队歧视“非产户”,侵犯当事人平等承包权
6.特殊情况外嫁女申请确权、维权
7.当事人要求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享受征地补偿的纠纷
8.“自理口粮户”申请维护家庭承包权
9.对事实上已接纳为社员及其合法收养子女权益的争议
10.对村集体违法占用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11.子女要求继承亡故父辈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收益
12.大中专毕业生要求享受征地补偿权利
第三篇 仲裁工作基本制度
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2.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办案规则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流程规则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庭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两方)
(二)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三方)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质量标准及评分规则(试行)
第四篇 主要法律文书格式
1.仲裁申请书(格式)
2.证据清单
3.证物袋
4.仲裁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指定代理人(代表人)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财产保全申请书
8.财产保全告知书
9.临时卷宗目录
10.土地承包仲裁案件进度追踪表
11.案件材料形式审查提示表
12.立案审批表
13.受理案件通知书
14.仲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15.送达回证
16.应诉通知书
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第三人答辩通知书
19.证人出庭通知书(样本)
20.仲裁员指定书
21.卷宗移交清单
22.案件材料实质性审查提示表
23.补充举证通知书
24.举证规则告知书
25.证据鉴定申请书
26.委托鉴定函
27.委托调查函
28.仲裁裁定书(格式)
29.仲裁裁定书(样本)
30.撤诉申请书
31.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32.回避申请书
33.仲裁决定书(格式)
34.开庭通知书
35.当事人出庭提示表
36.仲裁庭合议笔录
37.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38.案件中(终)止审理审批表
39.调解笔录
40.仲裁调解书(格式)
41.仲裁调解书(样本)
42.仲裁文书核稿单
43.群体(疑难)案件呈报表
44.裁前告知书
45.仲裁裁决书(格式)
46.仲裁裁决书(样本)
47.仲裁建议书
48.仲裁结案审批表
49.卷宗目录(正卷)
50.备考表
51.卷宗目录(副卷)
52.经仲裁后需重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53.仲裁裁决生效证明书
第五篇 附件
1.常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索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常用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二)农村土地承包常用相关政策索引
2.浙江省农业厅调研报告
编后记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503688713
条形码: 9787503688713
尺寸: 20.6 x 14.6 x 1.8 cm
重量: 322 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是: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务手册》收录了温州市开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积累的农地承包纠纷仲裁理论研究成果、典型仲裁案例、仲裁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法律文书格式,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常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索引,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常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则以光盘形式附在书后。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7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 一、农村土地纠纷基本情况 近年来, 随着国家惠农补贴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逐年升值,我市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 已经成为农村信访案 (事)件的主 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农 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 作。今年我市共发生土地纠纷 1451 起,其中涉及土地流转 的 1106 起,已调解处理 1301起,其中市级复核调解 22起, 仲裁委调解 298起,乡村调解 981起,其余正在调解处理中, 结案率为 %。 二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一、仲裁法出台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 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 力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 纠纷形式多样化, 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自上世纪 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 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各地在 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 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 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 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声、 掌握民意的情况下, 于 6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0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二、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