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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
土地是农民就业、养老和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实际上承载了农民沉重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庞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薄弱,建立有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全面提供农民的社会保障则更加遥远。在未来的30一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土地仍将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土地所承担的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在土地流转中应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对价构成要素。当土地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脱离农户时,农户必须得到与生存保障利益相对等的土地流转对价。
第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
农业经营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维持和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上。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收益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不仅仅是当年的投入,更主要的是对土地的长期性投入,例如增施有机肥、修建灌溉沟渠等。特别是对一些贫瘠的、荒芜的田地,往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地力培养才能变成良田熟地。经营中,农户不仅投入看得见的物质成本,还投入看不见的人力成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在承包权流转时获得相应补偿。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也未指明该投入是否包含人力投入,从而造成土地流转费远不能补偿土地投入的状况。因而,必须通过客观的标准将土地投入量化,并确保能在经营权流转时足额收回,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鼓励经营者进行土地的长期投入。
第三、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
同一块土地因经营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产出能力。能否对土地流转后的增值享有一定的分成利益,常常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愿不愿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后的增值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结果,既离不开土地占有人的经营活动,也离不开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应由土地占有人、所有人分享。土地已承包给农户的,土地流转的增值应由农户和集体共同分享,它们均体现在土地承包权益的交换价值,构成土地流转对价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流转都会产生增值,经营方式未改变的,如普通农户之间移转承包地不一定有增值的问题。
第四、土地潜在效益
不同地块的土地,在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上的差别影响着土地等级。
土地潜在效益是土地状况影响土地产出效率的利益,包括土地自身状况的潜在效益以及土地周边环境的潜在效益。土地是否肥沃,地形是否规整是影响农产品出产率的基础因素,肥沃的土地比贫瘠的土地产出更多更优,规整的矩形土地比不规则的多边形土地更方便技术投入。这些潜在效益应该在土地流转时得到体现。同时,土地还与一定的区位相结合,与其周围的自然条件、经济区位、交通线路设施密切相关。因此,在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对土地潜在效益进行分析,作为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土地潜在效益与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一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
土地流转对价关系到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利益重大,势单力薄的农户在流转时易受到压价侵害,因此,当地的政府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确定当地的土地流转对价指导标准是必要的。
1.农户生存保障利益
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存保障费用。
2.土地投入
包括农户对土地的实物投入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人力投入等。
3.土地流转增值分成
土地流转通常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方式的不同会给土地带来不同的收益,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比粗放经营、分散经营带来更多的效益。这种效益不仅仅是规模经营者经营运作的结果,还包含着土地所有人和原承包人土地的效用,其中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经营而产生的效益可通过土地在总资产中所占份额测算构成比例,由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和流转土地的农户按比例分成。
4.土地潜在效益
土地潜在效益的确定根据不同等级的地块和不同的地理位置等区别进行。从理论上讲,农业经济学者已经对土地等级以及地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一套较完整和成熟的农地使用权评估体系;在实践中,农户也自发形成了一套土地价格体系。如山东淄博农户根据农地用途不同,将土地分为菜地、水田、旱地,菜地为660一800元/(每亩·每年);水田330一360元/(每亩·每年);旱地120一150元/(每亩·每年)。
土地具有稀缺性、垄断性、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土地对人类的意义通过流转表现为一定的金钱,这就是流转对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土地流转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因此其流转表现的土地收益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交换价值,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利益的交换价值。
土地流转应支付合理对价。由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收益低下,有时甚至种田亏本,因而土地流转的对价常被忽略,被无偿或低价进行。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种地不再是倒贴钱的赔本生意,“倒贴皮”的流转逐渐消失。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思是,将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在承包农户自愿的基准上,流转给需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让。承包户将土地承让给他人...
1,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妥善权衡好利弊,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详细解释: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
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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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 史卫民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 ,陕西 西安 710061) 注 : 本文系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 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批准 号 : 08F001)的成果 。 收稿日期 : 2009- 03- 31 作者简介 : 史卫民 ( 1973- ), 男 ,陕西洋县人 ,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 :民商法 、经济法 。 摘要 : 国外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 ,注重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 ,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 转中的引导作用 ,农地流转形式也多样化 ,农地流转法律体系也比较健全 。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 因地制宜 , 分类指导 ; 现阶段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 ; 建立和完善多种流转方式 ;完善农地流转的 法律体系 。 关键词 :国外 ;农地流转 ; 规模经营 ;借鉴 中图分类号 : F3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100433B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此外,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诚实地放弃了某项请求权也被视为有效的“consideration”。故从法律意义上可将对价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本质上看,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渊源于大陆法系,合同法未采用“对价”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我国合同法是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调整英美法上的“对价”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的不同,但二者却殊途同归。
农村土地流转应注意的问题,ISBN:9787509517215,作者: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