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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因此,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始终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统分结合的内容、形式、规模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在集体家底甚薄,生产比较单一,产品主要用于自给的地方,要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切实帮助农户解决生产和流通中的困难,逐步充实合作内容。在经济比较发达,集体企业已有相当基础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条件,加强农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适当调整经营规模,促进农工商各业协调发展。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
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绝不搞“归大堆”再走回头路。当前,合作组织主要是做好两件工作,一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一是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
1987年1月22日中发《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要按照中央已经确定的政策,提倡通过联合的形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户多方面的服务,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198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
在农村改革中,通过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集体经济找到了适应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新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定要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稳定是完善的基础,完善不是要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而是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
农村改革,必须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切不可偏离这一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和总方向。
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举,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地方对不同生产项目分别采取承包到劳、户、队、场(厂)等专业承包形式,也应注意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林区、牧区、渔区的责任制,要充分考虑地区、民族和产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前多数地方集体经营层次比较薄弱,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充实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要求努力去办。要做到集体财产有人管理,各种利益关系有人协调,生产服务、集体资源开发、农业基本建设有人组织。这不仅不会影响家庭经营,而且会给家庭经营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全体农户共同发展。
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是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根本途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主要靠利用当地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兴办集体企业,增加统一经营收入;同时要搞好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收取集体提留或承包金;还可以发展服务事业,合理收取服务费。总之,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生产的发展和自身的积累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决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平调农户的财产。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稳定,在此基础上,要充实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使集体经济内部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两个层次都得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主要途径是:搞好清理财务工作,把集体资产管理好、利用好;完善各业承包责任制,按照合同合理提取承包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组织开发性生产,兴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乡村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等。
1994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坚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1995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把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制度,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199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是稳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大举措,要坚决贯彻落实。目前有些地方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个别地方还以各种名义收回或部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随意多留机动地,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费,甚至提前收取承包费。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也不符合群众的意愿,必须坚决纠正。
1997年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强调和优化经济结构。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1997年9月12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十五大报告)
必须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是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
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必须长期坚持。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0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搞好水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水权分配、登记、转让等各项管理制度。
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摘录(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摘录(二)2100433B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所以它不同于合作社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逐步地发展成为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
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
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一)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改变了人民公社的 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家庭承包 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 确立了家庭经 营的主体地位, 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 存的统一整体,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一 )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 “去留与否 ”有“前提条件 ”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内容简介
《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以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全过程为主线,针对高职高专学生接受知识的特点来编写,由案例导读引入相关法律、政策,让学生系统全面地熟悉房地产与房地产业、房地产金融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房地产纠纷解决等内容,并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估价员、物业管理师等相关考试内容纳入《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为学生获取“双证”提供有效的帮助。2100433B
(1979年2月以前)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1979年3月-1980年2月)
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1980年3月-1981年11月)
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
(1982年1月至今)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1号文件),《纪要》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产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2017年10月17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公布。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