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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宁委发[2011]19号为切实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的精神,紧密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推进全区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九)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一)指导、推进全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代表区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拟订国有(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
(十三)拟订和执行全区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集体)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集体)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十五)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查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损失责任认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六)负责区属国资公司的组建、调整,对其重大投资决策、产权转让进行监督、考核,收缴投资收益和借贷本息,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和评价。
(十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
三、人员编制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江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