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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五)《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5号)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3、删除“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产、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目录。
第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 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收规程。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在施工中更换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合格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书等资料报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民用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备案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隔热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在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报告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审核前款内容是否载入住宅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用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机构申请低能耗建筑测评。对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颁发低能耗建筑标志。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测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墙体材料革新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砖瓦窑业逐步实施关闭:
(一)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企业;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
(四)国道、省道、铁路、机场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
(五)没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述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以外的粘土砖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取土范围内安排生产。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其他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古建筑修缮工程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脱硫石膏、农作物桔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及复合保温砌块;
(二)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石膏空心条板、金属面夹芯板和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
(三)烧结非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墙体材料。
发展上述新型墙体材料的,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或补贴。
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执行企业标准且在本市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拖欠、挪用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全额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工程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国家、省规定标准部分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积、取土范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革节能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未缴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革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改造)、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通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效率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合理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具有轻质、高强、节能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冲之大街120号
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主要有多孔砖、空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夹心聚苯板和填充保温材料的夹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具有质量轻、力学性...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现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降低建筑使用能耗,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江苏省南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 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墙体材料 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 经济、规划、房产、财政、 环保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南 京市建筑 节 能与墙 体 材料革 新管 理办 法》已 经 2007 年 1 月 24 日市政 府常 务会 议审 议通过 ,现 予发 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 市长 二 ○○七年 二月 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 地 资源和 生态 环境 ,降 低 建 筑使用 能 耗,提 高资 源利用效 率 , 促进 循环经 济发 展和 节约 型城 市建设 ,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规章 的规定, 结 合本 市实 际,制 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 区 域内建 筑节 能和 墙体 材料 革新的 管 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建筑 节能 与墙 体材 料革 新 工作纳 入 国民经 济和社 会发 展规划 ,鼓 励、引 导、扶 持建 筑节 能技 术与 产品 和新型 墙体材料 的研究、开 发 、 生产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4月,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管理机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市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目前,编制25人,内设办公室、综合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和业务科5个科室。 2100433B
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工作;组织进行国家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组织收缴和管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100433B
【学员问题】研究民用的建筑节能与对策?
【解答】1、民用建筑节能必要性
节能源于全球性的能源危机,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它又是有限的,存在枯竭、用完的时间。我国当前能源形势十分严峻,能源高速生产,煤、电、油、运持续紧张。建筑是耗能大户。建筑运行能耗占我国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已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目前的26.7%,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个比例还将提高到35%左右。建筑能耗不仅是消费过程的运行能耗,还应包括建造房屋生产环节的能耗,据估算,加上这部分间接能耗,建筑能耗的总量应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上下。建筑节能已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内容。
我国建筑规模巨大,发展迅速。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大于各发达国家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之和,我国正以世界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建造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建筑已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建筑用能排放的温室气体已占全国总量的25%,北方城市冬季煤烟型污染指数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最高值的2~3倍,已对公众健康造成较明显的损害,这明显背离了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了人们对建筑热舒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也促使了居民家庭家用电器品种数量日益增多,家用热水明显增加。这些都造成了建筑能耗的快速增加,带来了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发展是硬道理,建设要继续,环境要改善,生活质量要提高,出路就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
2、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原理
2.1影响建筑节能的几个建筑因素
2.1.1建筑物体形系数
建筑物体形系数愈大,其传热量也就愈大。从建筑节能的观点出发,毫无疑问应尽力减小建筑物体形系数。
2.1.2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建筑物总耗热量的71%~77%,因此,大幅度降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选择合适的围护材料是重要的。
2.1.3窗墙面积比
开窗面积增大,会增加传热耗热量和空气渗透耗热量,对建筑节能不利,理论上应尽可能降低窗墙面积比。然而,窗墙面积比还受建筑立面、室内采光、通风因素控制。因此,建筑节能设计中,应针对不同地区的环境和习惯区别对待,不宜过分缩小窗墙面积比。
2.1.4建筑朝向和建筑布局
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为了降低冬季采暖能耗,还是为了降低夏季空调制冷负荷,建筑物朝向均宜采用南北向或者接近南北向,尽量避免东西向。建筑平面布局总的原则应根据地形、地势和朝向等条件灵活布置。
2.2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2.2.1墙体节能
墙体节能,关键要降低墙体传热系数值。目前墙体节能措施主要有:
(1)单一材料外墙,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较好的材料所做的外墙。
(2)保温夹心复合墙,指把保温材料放在墙体中间,形成夹心墙。
(3)外墙内保温,指在外墙内侧增加保温措施。有贴保温板做法、粉刷石膏做法和聚苯颗粒胶粉做法等。
(4)外墙外保温,指在外墙外侧粘结保温层,并在保温层的外侧抹聚合物砂浆、加网格布和做饰面层。
2.2.2门窗节能
门窗能量损失方式主要是辐射、对流、传导和空气渗透,辐射是门窗能量损失的主要方式。提高门窗节能效果的技术措施主要有:
(1)重视门窗的节能设计,尤其要综合考虑好门窗朝向和窗墙面积比。
(2)合理选用原片玻璃,控制通过门窗的辐射传热。
(3)改进中空玻璃间隔层气体性能。
(4)优化节能窗框材料,进一步改善窗框密封性能。
2.2.3屋顶节能
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而成为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常有如下几种做法:架空型保温屋面、倒铺型保温屋面、蓄水屋顶和种植屋顶等。
倒铺型保温屋面是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类似于外墙外保温墙体,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较小。延缓防水层老化,是一种比较保险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应用。
2.3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3.1太阳能应用
我国是太阳能十分丰富和得天独厚的国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土面积日照在2200小时以上。当今,将被动太阳采暖、太阳热水、太阳电池发电应用于建筑,并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型太阳能建筑已在我国得到应用,公众反映热烈。
2.3.2地热的应用
地热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跟民用建筑相关的地热利用主要是地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是利用包括土壤、井水、湖泊等与建筑物室温的差别,通过热交换达到采暖降温的目的,其优点是耗电量低,节省空间和土地。
3、民用建筑节能经济原理
3.1节能建筑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
与节能建筑相关的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商、业主和建材产商等。
3.1.1政府
节能、环保,利于国家今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政府要自上而下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3.1.2房地产商
房地产商开发节能建筑是否有成熟的节能技术支持和有利可图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房地产商可以从以下几点获得良好的效益:
(1)节能建筑围护结构重量轻,减轻了荷载,在地基和基础上节省了费用。
(2)节能建筑室内热环境好,相应减少了锅炉、空调等设备和场地的投资。
(3)试点先行可以得到国家经济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优惠。
3.1.3业主
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没有跟上,节能建筑的吸引力并不高,业主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只有将业主的经济利益和建筑能耗切实的联系起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节能建筑能使业主获得如下好处:
(1)舒适健康的居住工作环境。
(2)日后维持费用低。
(3)节能建筑墙体薄,在建筑面积相同的情况下扩大了使用面积。
3.1.4建材厂商
随着节能建筑的推广,市场对新型建材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无疑为建材厂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会。
3.2对我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建议
(1)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促进墙体革新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2)对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房地产商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对于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适当减免市政配套设施费。
(4)经过认证合格的节能门窗、保温隔热材料减半征收增值税。
(5)制定可行的鼓励太阳能、地热、风能和生物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