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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采购人自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依照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采购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等手续,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属于采购人自己使用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提出功能性和使用性需求,协助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第七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包括:拟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拟定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第八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采购人自用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采购实施前,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九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采购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属于施工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办理发包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出原批准预算的,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和市有关交易中心应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操作流程,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 12月 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