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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余湘乐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陈海陆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龚 坚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陈余华 南京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刘 斌 南京地铁集团资产管理部部长
副会长 施占新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李存华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总经理
副会长 汪海洋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济师
副会长 张海军 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季松兰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张海军(兼) 2100433B
1、行业培训服务
(1)根据行业需要开展从业人员招投标实务、质疑投诉、电子招投标等专业培训;
(2)按照政府和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政策宣传;
(3)根据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专题讲座。
2、诚信评价服务
(1)协助政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2)开展诚信自律活动;
(3)通过网站、会刊宣传诚信自律先进典型和案例警示典型。
3、项目信息服务
(1)通过协会网站每天提供相关项目信息;
(2)通过会刊两月提供一期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经验和理论文章;
(3)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全市重大经济、社会项目信息。
4、协助维权服务
(1)积极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2)帮助会员向政府争取行业发展的有利政策和措施;
(3)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5、网站宣传服务
(1)及时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深入解读经济形势,发布行业动态;
(3)展示会员企业的风采
6、人脉联系服务
(1)为会员与政府部门加强联系提供帮助:
(2)为会员之间的联系协作提供平台。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南京地区性的社会团体,是由南京地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招标投标理论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区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100多家。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接受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南京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单位会员。
协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健康发展水平。热烈欢迎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参加本会。
腾讯两个1595616011和2636115088,只开一个微博@hntba1595616011
鲁斌的简历
董事长/法人代表:黄克斯。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名单
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安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省招标局 )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中心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博奇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交建设 工程招标 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
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名单
附件1 序号 单位 序号 单位 1 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8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9 河北诚亦达招标有限公司 3 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0 河北捷成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51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5 鹿泉市鑫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52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6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53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7 河北鑫凯招标有限公司 54 秦皇岛国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 藁城市宏业招标有限公司 55 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 河北佳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6 秦皇岛秦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 河北天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7 秦皇岛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 河北振华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8 秦皇岛通远工程建设咨询 12 河北金正科信建设工程项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 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 (NAE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促进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二楼2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运作、诚信守信;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价、看法、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可行性建议,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编印会刊及法规汇编,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政策依据;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诉求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业务讲座、研讨班、培训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内容。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0年 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