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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鼓励互联网与墙体材料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电子商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服务作用。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自治区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陶瓷渣粉等固体废物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生产,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其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禁止损毁耕地、草原、林地烧砖,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二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应当以预拌混凝土替代现场搅拌混凝土,逐步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应当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
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砖等传统墙体材料外,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城镇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装配式预制构件、墙板部品。
鼓励农村牧区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四条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时向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报送生产经营数据。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加强对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规程,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造价信息和预算定额,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应当对墙体材料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生产经营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6月14日上午,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吹风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鞠树文、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主任张少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徐永明就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等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对促进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有哪些具体举措和要求?
张少峰:《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搭平台的原则,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作用,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责任体系。《办法》明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支持政策。《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工业固废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废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是强化应用监管。《办法》细化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政策要求,提出鼓励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城镇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同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问: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哪些范围,同传统墙体材料相比有何优点?
张少峰:《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同传统墙体材料相比,新型墙体材料从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建材产品发展趋势,《办法》中把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等新材料也纳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范围。
新型墙体材料国家和自治区都实行目录管理,我区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共分为四大类30多个品种,下一步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和推动我区新型墙材向高质量发展。
问:《办法》同其他省市区相比有何创新?
张少峰:我区新型墙体材料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加快出台新型墙体材料法律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在自治区法制办大力支持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成为十九大召开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首部具有创新意义的政府规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着力解决行政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困境,充分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创新发展。二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实行自主申请的原则,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三是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推广、使用过程中发挥好协调、服务的作用,让行业协会从幕后走向台前。
问: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对促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有什么实际意义?
徐永明: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摒弃了对传统自然资源的消耗,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水平都较高,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以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为生产原料,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另外据测算该行业每年可消耗工业固体废物约3000万吨,既节约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占地,同时避免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环境影响,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中提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便利和支持”,请问从环保角度有何具体措施?
徐永明:一是环保部门要加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二是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企业产生固体废物的环境税征收工作,不断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 2100433B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3日
新型墙体材料认证从以下条件来看:我国普遍采用的建筑墙体保温技术,其理论寿命只有25年左右,远低于建筑主体50年左右的设计寿命,因维修产生大量资金消耗和资源浪费.而海容模块盖房,整体浇灌成型,建筑结构性...
你好,上海恒康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公路1496号-1498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东路655号5号楼118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400号
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实行墙体改革政策,以实现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的目的。近几年在社会上出现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越来越多,其中应用较多的,有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
吉 林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Vol . 27 No . 3 Jun . 2010 第 2 7 卷 第 3期 2010 年 6月 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 沈 铮 1 肖力光 2 赵 壮 2 (1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 130021 ;2: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长春 130021) 摘要 :新型墙体材料泛指传统使用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各类墙体材料 ,是一种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通过先进的加工 方法 ,制成具有轻质 、高强 、多功能等适合现代化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的重视及 建筑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得到快速发展 .介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状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文章编号 :100926825 (2007 ) 2720180202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收稿日期 :2007204220 作者简介 :黄 勇 ( 19702 ) ,男 ,工程师 ,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 永安 366000 黄 勇 摘 要 :通过对我国新型外墙材料发展现状的分析 ,并针对目前新型墙体材料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发展对策和研究方向 , 对进一步研制与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关键词 :墙体材料 ,功能 ,竞争力 ,技术 中图分类号 : TU522 文献标识码 :A 新型墙体材料是针对我国地少人多 ,能量趋紧这一现状而研 制开发的科技产品 ,旨在节土 、节能 、利废 ,改善建筑功能 ,建设节 约型社会 。新型墙材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墙体材料 ———粘土实心 砖一统天下的局面 ,引起了砌体结构计算理论和施工技术等方面 的一系列变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二○○八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