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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发布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发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规〔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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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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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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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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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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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全文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市住房局配合做好货币化安置房源平台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主体。

市财政、规划、地税、审计、教育、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二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

(一)纯货币补偿。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货币化安置房源平台房源等支出。

(二)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一)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二)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三)在南府规〔2016〕20号基础上,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第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购买安置房源安置,并将购买安置房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不同时,应该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结清差价,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第六条平均销售单价确定。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差额费用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照南府规﹝2016﹞20号规定予以结算或支付。

第八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可获得南府规〔2016〕20号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政策支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其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入学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或新购商品住房所属区域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入学,按地段内生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二)税费政策支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严控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提高补偿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货币化安置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辖县人民政府、武鸣区人民政府、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本辖区内货币化安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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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发布文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41KB

页数: 7页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公布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 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建民小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建民小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建民小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格式:pdf

大小:41KB

页数: 4页

1 建民小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书 征收人:嘉祥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简称甲方 地址:嘉祥县中心西街 13号 电话号码: 0537-6822284 征收实施单位:嘉祥县拆迁中心 地址:嘉祥县中心西街 13号 电话号码: 0537-6822284 被征收人: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号码: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甲方需 征收乙方房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甲乙 双方协商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 征收补偿 1、乙方房屋原位于 街(路) 号,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有证储藏室 ㎡,以上评估总价值 元。 2、附属房建筑面积 ㎡,评估价值 元。 3、附属物评估价值 元。 4、搬家费每户 600元,共 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每月 每平方米 6元。 ⑴要求产权调换的,先发 12个月,自 20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简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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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引言

顺义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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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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