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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98 作者:佚名
导读: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七、《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七、《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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