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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

本会名称是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南平房协。英文译名:NANP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NPREA。

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基本信息

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维修、房地产中介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房地产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讲话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进房地产业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房地产业在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为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令,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平市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南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平市玉屏山颐和苑三栋一层。

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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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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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平面格栅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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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平面格栅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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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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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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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

  • 品种:地柜;台面材质:石英石台面;主体材质:实木;深度(mm):580;产品描述:多层实木柜体;说明:含地柜及石英石台面;高度(mm):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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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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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群

  • 水晶字8、5厘进口亚克力喷漆宽:0.06m 高:0.06m
  • 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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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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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内容(重点产业)

  • ;完善包含一级、二级、三级等层级界面设计;6、运用流体、粒子、三维模型等特效手法,融入到多媒体表现形式.7、产品数量(1)生物医药产业:数量10个;(2)新能源(汽车)产业:数量3个;(3)新一代信息技术及智能制造产业(需采购样版素材):数量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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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展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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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引擎展项

  • 定制开发,详见方案附件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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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制开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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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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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文献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格式:pdf

大小:210KB

页数: 12页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李万顺 2 驻马店市飞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张国朝 3 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任秀中 4 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宏飞 5 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占国 6 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亮 7 河南名门置业有限公司 刘雪燕 8 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 王燕 9 河南艾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任艾英 10 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王翔 11 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陈红卫 12 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淳鸿 13 驻马店市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群成 14 驻马店市驿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大树 15 驻马店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宏伟 16 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春平 17 驻马店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兴勤 18 河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辉 19 驻马

最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最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最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格式:pdf

大小:210KB

页数: 16页

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太原市 (201 名)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 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 太原市房地产业协会 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陆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阳光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新弘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龙昌房地产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良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长级):黄玉忠、黄永明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金和、余平、季建国、吴俊、聂建霖、王芸生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吴建业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乐开华、杨志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陈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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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简介

条例全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规定,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攻关、测绘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测绘成果的评审及测绘科技奖励管理工作;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全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数字化产品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复测与加密全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组织测制与更新市区和重点区域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组织编制、维护与更新全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负责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年度注册和资质复审的审查工作。

(七)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审核、发件、注册和验证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报名、考试、注册的接收报送等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标和发包活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管,督促检查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九)负责全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十)负责监督全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的地图编制、印刷、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市场,

(十二)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并转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下一级测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承办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县(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措施,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复测与加密县(市)城镇首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测制与更新县(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制与更新县(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建立、维护与更新县(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对财政核拨的基础测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贯彻执行。

(五)负责县(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县(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开展测绘资质单位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县(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七)负责县(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县(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八)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鼓励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九)负责县(市)地图、印刷、展示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县(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县(市)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十一)负责县(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县(市)测绘法制宣传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县(市)测绘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承办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测绘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南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管的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由测绘单位办理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项目技术总结。

(三)测绘成果副本。

(四)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县(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依法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入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无偿使用的范围除外)。收取的经费专款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投资基础测绘领域。其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可以有偿提供社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理利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三)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五)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具备保密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 测量标志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测量的核实和转报工作,定期检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 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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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21日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10年1月27日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译名:

FUZHOU CITY REAL ESATE ASSCIATION缩写:FZREA。(简称福州房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州市(含市内各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平潭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勘测设计、金融服务等企业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同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福州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协会挂靠单位。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本部设在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发展、规划、发展方向进行调查确定,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 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配合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开展行检行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 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 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

(六) 发展与境外房地产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有益经验。

(七) 促进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八) 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可以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六) 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 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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