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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收入等方式筹集的基金。该项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满后,用于偿还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部分银行贷款本息。
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在人们的印象中,因为有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财大气粗,不必为资金筹措和管理担忧。其实不然,资金筹措是令任何重大项目负责人都头痛的事,在国家财政紧张时期尤其如此。而工程规模越大、资金越多,管理越复杂、越棘手。
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浩大,需要巨额资金作支撑。2002年12月国务院批复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计划投资5000亿元,工期50年。其中,东中线一期工程1240亿元,分别是东线320亿元、中线920亿元。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由于征地移民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的上涨、水污染治理和文物保护项目的纳入、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阶层对提高水价的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稳定。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征收。
第五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期限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主体工程建设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工程建设期满后的基金征收期限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规模,由南水北调办会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体工程建成时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务院确定。
第七条 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免税的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日,将其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
第十条 6省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满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偿还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部分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所占股份,根据各自筹集上缴中央国库的基金数额确定。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南水北调办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安排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制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在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6省市在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社会承受能力、水价调整空间等情况,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所需部分资金。所筹资金应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6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9月18日公布了由该部和发改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出台的“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完成基金上缴任务的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取消基金。
南水北调工程
记者了解到,根据之前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范围内筹集,其中北京筹集的基金数量为54.3亿元。根据规定,该基金可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或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此次取消基金后,五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或利用腾出来的空间理顺上下游环节水价。五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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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南水北调山东境内各类工程建设,对于缓解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地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足额征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