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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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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扣件租赁

  • 品种:扣件租赁;规格:十字、接头、扣件;说明:3个月起,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超过3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 套/天
  • 华鑫润泰
  • 13%
  • 北京华鑫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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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租赁

  • 品种:模板租赁
  • m2
  • 标晟
  • 13%
  • 河北标晟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电视机租赁

  • 品种:电视机租赁;说明:电视机租赁;
  • 天雅
  • 13%
  • 东莞市天雅火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塔机租赁

  • QTZ5610塔机基础节安装形式:预埋螺栓式;最大起升高度:220米;独立起升高度:40.5米;最大幅度/起重量:56米/1.0t;生产厂家:长沙中联;
  • 台·月
  • 长建
  • 13%
  • 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塔机租赁

  • QTZ80塔机基础节安装形式:预埋支腿;最大起升高度:140米;独立起升高度:40米;最大幅度/起重量:50米/1.8t;生产厂家:上海建工;
  • 台·月
  • 长建
  • 13%
  • 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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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汽车(货车)

  • 1.5t
  • 台班
  • 深圳市2005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载重汽车(货车)

  • 1.5t
  • 台班
  • 深圳市2005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载重汽车(货车)

  • 1.5t
  • 台班
  • 深圳市2005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4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增值服务管理

  • 增值服务管理
  • 1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8-08
查看价格

服务管理

  • 服务管理功能:对运营服务进行管理,包括人工服务、发票管理等功能.
  • 5项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8-26
查看价格

管理服务

  • 管理服务
  • 1台
  • 1
  • 不限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4-22
查看价格

管理服务

  • 管理服务
  • 1套
  • 3
  • 国产一线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2-17
查看价格

管理服务

  • 管理服务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3
查看价格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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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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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文献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增值税核算例析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增值税核算例析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增值税核算例析

格式:pdf

大小:327KB

页数: 6页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增值税税务处理变得较为复杂,同时,财政部也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予以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也有较多差异。本文通过案例比较了增加、持有、减少不动产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为会计实务操作者提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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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述

2016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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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简介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区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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